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16:24: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5. 【案情】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6. 【案情】北京某物资部门与美国某贸易商签订一项进出口化肥的合同,进出口数量为20吨,规定3月份交货,但到3月10日外商来电称:其两个化肥厂中有一个遭受火灾,要求解除合同。此时正值国际市场化工产品涨价之机,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才较为妥当?

6. 【案情】A商场进口一箱由集装箱装的电视机,在结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公司运到北京,结果运送的汽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

问:①A、B、C三方面均有投保,则A商场应先向哪方索赔? ②各保险公司相互之间如何分摊?

7. 【案情】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今年七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迟延五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

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8. 【案情】我某公司向香港某商进口3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4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1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付4万港元以了解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9. 【案情】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

宣布日起15天后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0. 【案情】某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值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5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

11. 【案情】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1)倒签提单做法不对。所谓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倒签提单”,这种做法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2)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它单据不一致。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虽然由于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但海运提单却倒签为7月31日,故造成单证不一致。

(3)根据国际商会《UCP》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在本按理中,L/C中规定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属于定量分批装运,故7月份因船期延误而未按规定装运,则7~9月各批均告失效,这三批不应该再装运,而应该与进口方商量后再作决定。

(4)根据国际商会《UCP》第四十条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例中,8月5日与8月7日实际将货物装上了同一只船,故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

12.【案情】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点评。

【分析】(1)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过早;(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L/C正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由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不应该。

13. 【案情】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以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 并以

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处理不恰当。吸取的教训有:

⑴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不妥。⑵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出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出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⑶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14. 【案情】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5.【案情】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5万吨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⑴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⑵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电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CIES”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万元新加坡币的皮包公司。

16. 【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分析】我方应考虑。

《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17. [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

18. [案情]我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为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case之后有C、K、D三个缩写字母(CKD即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我方不知,所有单据均按来证以打自行车整车发运。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