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20:49: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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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1.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移居国家 现居住城市 (地区) 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类别 外国国籍 移居时间 备注 □ 永久居留资格 □ 外国□ □ 外国□ □ 国籍 永久居留资格国籍 永久居留资格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③“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④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移居国(境)外”情形。⑤应报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也应报告配偶、子女中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⑥“备注”栏填写移居国(境)外的变化情况,比如“已放弃”“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
6-2.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所在国家(地区) 工作、生活城市 起始时间 备 注 . 专业资料可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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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③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截至填报日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含留学)一年以上的情况。④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期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配偶 姓 名 工作(学习)单位 妻子丈夫□ □ □□□□□□□ □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是□否□ 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在国(境)外 是□ 否□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否为 工作(学习)单子女一 姓 名 共同生活子女 位 儿子女儿是□ 否□ □ □ □□□□□□□ □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是□否□ 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在国(境)是□ 否□ 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配偶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生 其他 是否担任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高级职务 . 专业资料可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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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在国(境)外 是否 □ □□ □□□否□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子女无配偶的,应在“配偶姓名”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③未从业人员应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等;退休人员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一并填写。④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同时持有军官证等其他证件的,证件情况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⑤受聘担任私营企业高级职务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需在“是否担任高级职务”栏“是”后的□内划“√”。⑥关于“高级职务”,对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企业,以其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高级职务”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正副经理(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从业情况(续) 是否为 工作(学习)单子女二 姓 名 共同生活子女 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是□ 否□ □□□□□□□ □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是□否□ 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在国(境)是□ 否□ 外 儿子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工作(学习)单位 女儿配偶姓名 □ □□□□□□□ □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是□否□ 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是否在国(境)外 是□ 否□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生 其他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否担任 高级职务 证件名称 . 专业资料可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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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被追究时间 被追究原因 处理阶段 处理结果 姓 名 □ □ □ □ □ □ 立案侦查 □ 审查起诉 □ 刑事审判 □ 刑罚执行 □ 执行完毕 □ 其 他 □ 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刑事审判 刑罚执行 执行完毕 其 他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
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万元/全
年)
工资(含津贴、补贴) 奖 金 其 他 合 计 说明:①应填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后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全年实际所得的情况。②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工资收入。③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内。
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万元/全年)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讲 学 写 作 咨 询 审 稿 书 画 其 他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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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无此类情况的,在“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②有此类情况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后的□内划“√”,再填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后的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的情况,并填写具体金额。
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房产来源 (去向) 购产权人 姓 名 具体地址 建筑 房产性质 交易 交易 面积 和功能类型 时间 价格 (㎡) (年月) (万元)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出售 □ 赠与他人□ 购买 □ 继承 □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出售 □ 赠与他人□ 买 □ 福利房 □ 经济适用房 □ 限价房 □ 自建房 □ □□□ □□□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商品房 . 专业资料可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