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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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司局函件

教督办[2011]10号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

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我办在总结各地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校督导评估的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附件:

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完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原则

(一)坚持学生发展为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把全体学生发展和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

(二)坚持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标。既重视学校发展的结果,也注重学校发展的过程。既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 二、督导评估内容

(一)树立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二)建立以服务教学、服务学生为导向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消除违法违纪现象

的情况。

(四)德育渗透于教育全过程、教育教学活动有效开展的情况。

(五)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的效果、学生德智体美的发展、学校办学特色的表现等情况。 三、督导评估程序

(一)成立督导组,提前向学校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二)接受并审核学校自评报告。

(三)采取听课测试、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校园观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校全面收集信息。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

(四)督导结束时,向学校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学校的说明和申辩。

(五)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组报告、学校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学校。 (六)督促、指导学校按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四、督导评估实施 (一)学校的相关职责:

建立自评制度,每学年对照督导评估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评。接受督导评估前要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