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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0:42: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CFDA 就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

医药网 2 月 25 日讯 2 月 24 日,CFDA 官网发布《关于征求药物临床试验 数据核查工作程序意见的通知》,通知称,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组 织管理,保障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质量和效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 司拟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程序(暂 行)》,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前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 局药化注册司。以下为征求意见稿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药物临床试 验数据核查质量和效率,加强核查工作组织管理,制定本工作程序。药物临床 试验数据现场核查的通知、实施以及核查后的处理按照本工作程序开展。 第二条 药审中心与核查中心建立待核查品种沟通协调机制。药审中心根据审评 进度和评价需要,向核查中心提供待核查的品种情况。核查中心按审评顺序、 自查报告筛选以及举报信息等情况拟定现场核查计划。 第三条 核查中心在 开展现场核查前 10 日将现场核查计划在其网站公示,注明联系方式与反馈时限 要求,并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 第四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 10 日内没有提出撤回申请的视为接受现场

核查,此后不再接受药品注册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核查中心将派出检查组现场 核查。 第五条 检查组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内容开展 现场核查;核查记录应具体、准确、量化,对影响对药物安全性、有效性评价 数据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判断的,应依法取证。 第六条 核查中心在现场核 查结束后 10 日内形成明确的核查意见,并在形成核查意见后向药品注册申请人 和主要研究者反馈和沟通核查情况。 第七条 核查中心将明确的核查意见转 药审中心进行综合审评,药审中心对现场核查存在数据不真实、不完整问题,

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应在收到核查意见后 5 日内做出审评结论, 将审批件报总局药化注册司。 第八条 总局作出审批结论后,对现场核查发 现问题而不予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立案 调查。 第九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对自查数据确认真实可靠、规范完整的,可 向核查中心提出要求提前开展现场核查的申请,核查中心在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中予以安排。 产业投资内参 中投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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