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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作者:谭艳

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09期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有其产生的特定社会文化背景,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特色,通过考察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合理性成分,结合现代婚恋中出现的问题,寻求契合点,以期对现代婚姻制度有所启示。 [关键词]古代 婚姻 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K8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069-02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因其包办婚姻的形式而被现代社会所诟病,但是中国的封建社会绵延近两千年的历史中,婚姻制度作为其重要的制度支撑之一,具有不可否认的作用。一项制度的合理与否,应该放在历史的长河中去考察,一项制度的变迁是与整个社会的变迁、社会文化的变迁紧密相连的,制度是在不断继承与创新中得到完善和发展的。中国的法律体系曾经历过一个近代化直至现代化的过程,中国的婚姻制度同样经历了这个过程。因此笔者试图考察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合理性成分,结合现代婚恋中出现的问题,寻求契合点,以期对现代婚姻制度有所启示。

一、时代合理性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其受中国传统社会和文化影响和制约,是传统文化的产物。传统文化是农业文化,农业文化的特点是定居文化,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整个生活圈子相对封闭,人口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是一个熟人社会,家族的地位及声望,直接影响着其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生存的需要决定了家庭本位。而熟人社会,道德舆论的力量非常强大,因此非常重视道德的作用,可视为长期社会生活实践的产物。以历史的角度而言,它兼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及适时性,亦源于其尽可能平衡了各方利益,故引致历代统治者的推崇与世人之认可。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封建集权的中央王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建立起一整套宗法伦理体系,所谓的法律不断的伦理化,融入儒家“礼”的思想内容,变成了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法律规范。法律无处不体现着伦理道德的要求,完全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地位。可以说,中国古代的世俗法就是伦理法,统治者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实现儒家伦理的要求。特别是从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法合流,宗法伦理深深融入了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也是受宗法伦理支配的。无论从婚姻的目的还是婚姻的成立及离婚制度等方面看,都体现了宗法伦理特色。首先,从婚姻的目的来看,《礼记·昏义》上明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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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嗣”。即认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合二姓之好”,在于“宗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

其次,从婚姻的缔结来看:婚姻缔结的原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实也并非只是满足男性享乐的需要,同样也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自西周以来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这种制度要求男子可以有很多个女子,但是妻子只能有一个,妾的地位不能跟妻等同。如果一个男子,有妻再娶或以妾为妻,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比如唐律规定,要受到徒刑一年的处罚。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为“庶出”。嫡(正)妻及其子女,与妾滕及其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倘若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紊乱。

最后,从婚姻的解除来看:古代婚姻解除权完全掌握在男方及男方家族手里,因此法律规定了男方休妻的七条理由,即“七出”和休妻的三条限制条件,即“三不去”。《大戴礼》载“妇幼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1]。不孝公婆,有违孝道,无子为家族断了后嗣,恶疾难以奉祀祖先,这都与婚姻的目的相违,而多言、妒均会破坏家庭关系,淫紊乱家族血统,盗窃违反了道德。我们不难看出休妻的七条理由无不是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而提出的。再来看看三种不能离婚的理由“三不去”,在《春秋公羊传·桓公二十七》何休注:“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尝更三年丧是为了表彰女子的孝行,[2]而另二者也与儒家的基本伦理观念有关。

这种婚姻制度的宗法伦理特色,一是重视家族利益,二是重视道德。对于当时稳定婚姻关系及至社会的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纵观现代社会居高不下的离婚率,还有婚外情的泛滥,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在于人们完全以个人为中心,缺乏家庭责任感,道德感沦丧。因此,现代婚姻制度应平衡好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立法时要考虑哪些属于道德范畴,哪些属于法律范畴,适度重视道德的作用,但法律应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二、古代婚姻程序要件中的合理成分

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六礼”程序,属于一种仪式婚。古代不同的时期,六礼的某些环节可能有所变化,同一时期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的做法或许不同,但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每一个婚姻的缔结都离不开也不能离开六礼的规范。六礼的内容是: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就确定婚姻;纳征,又叫纳币,即以男方请媒人及中间人送聘礼到女方家;请期,即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即周礼举办婚事,男子奉父亲之命去女家迎接女子。[3]经过六礼这一整套程序,婚姻才告完成,为宗族认可,受国法族规之保护。

古代婚姻因其成立仪式的繁琐以及聘金的给付,而作为一种买卖婚姻,被后世所唾弃。其实在笔者看来,成立仪式的繁琐性,也表明社会对婚姻的重视程度,将婚姻视为神圣的,而非一种儿戏。古代婚姻既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以祖先崇拜为中心,婚姻于是与家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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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一切仪式都在宗庙或家祠中举行,带有宗教神圣性。一般人家在纳采以前,家长要在影堂焚香祝告,说某之子将娶或某之女将嫁于某氏。在问名之后一定要归卜于庙,吉,才告女家行纳征之礼。现代社会闪婚、闪离现象层出不穷,可否追溯到仪式的缺乏上,对婚姻神圣性认识上?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仪式婚也是向社会公众的宣告婚姻关系的确立的方式,其婚姻状况通过这样一种程序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有一个监督作用。现代社会出现的隐婚、重婚现象的出现,就在于社会监督力量的缺失,个人主义盛行的结果。

聘金的收取并非表明父母卖女的意愿,而是看做男方给予女方家长养育的一种经济补偿,这也应该与古代赡养义务完全由儿子承担相联系,女子出嫁后则完全无赡养义务。所以这种制度应该是其他制度的一种补充。根据现代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也不能完全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三、古代婚姻实质要件中的合理成分

古代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现代人几乎都会批判这些要件是对纯真爱情的一种束缚,因为它剥夺了适龄青年自由寻找幸福的权利。但是我们在前面论述到古代婚姻制度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是由其人口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造成的,适龄青年由于交往面的狭窄,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有效回应了这种社会条件。父母由于控制了家庭的经济,由于成熟和经验,由于交际面广泛,由于在家庭中形成的地位,因此父母在子女问题上占据主导。包办婚姻成为必然。媒人作为古代的一种职业,其手中掌握大量适婚男女的信息,在婚姻成立中就会起到一种促进作用。尤其农业社会的流动性小,女子足不出户,青年男女交往机会少之又少,适婚男女要建立婚姻关系,势必要仰仗媒人这个中介进行牵线搭桥。

费孝通先生就认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以受人攻击并不是这些方式不好,而是从这种方式里所得到的结果不好。以前的父母为儿女择配,他们并不会存心要为儿女结一个恶婚姻,这一点我们是应当承认的。[4]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方式下,为什么会有一些不幸婚姻呢?一方面在于父母为子女考虑姻缘时,更多是从家族利益、经济地位、外形等方面考虑,很少考虑两人脾气秉性、兴趣爱好等是否相合,另一方面有些婚姻悲剧或许是制度的普遍性悲剧。如陆游和其表妹凄婉的爱情故事令人叹息,但放在现代婚姻制度下,禁止近亲结婚,也未必不会是悲剧。古代农业社会条件下,父母根据他们的判断,根据可靠的经验,为子女挑选的对象,未必不适合子女。而且,父母和媒人作为第三者,对男女双方的情况,会从各方面考虑权衡,往往比较周到和客观。现代社会相亲节目,相亲网站风生水起,是否一定程度上表明对传统的某种回归?

此外,门当户对的标准,虽然在古代其本意是为了保证家族联姻的等级性原则,要求双方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相当才可以成婚。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等级制,但是客观上也保证了相配的人有着相似的成长经历与生活习惯,以及相当的文化程度,成婚后更容易交流。家族相当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女方在夫家的地位,对日后夫妻生活的和谐及持久也会具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