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9:53: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甲假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2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并将A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更改为B,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持票后又将票据金额改写为“12万元”,并背书转让给C,C持该汇票要求庚付款,庚认为出票人签章不真实而拒付。问题: (1) 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是否负票据责任?为什么________? (2) 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________? (3) 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________? (4) 丁对被背书人名称的改写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________? (5) B更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________?

参考答案: (1) 甲的行为属票据伪造,甲不负票据责任,因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的,根据“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甲不负票据责任。乙也不负票据责任,根据“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乙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甲代理或代表,所以乙不负票据责任。 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出票伪造时,票据是实质无效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且丙是直接从伪造人甲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的,所以只能对甲依民法原理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

丁不享有支付请求权,因为该汇票是实质无效的票据。但由于该票据具有形式要件齐备的外观,且丁是从真实签章者丙处取得票据,依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和伪造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效力的原则,丁仍可以对丙行使追索权. 丁的行为属于票据更改,效力是被更改的原记载事项因更改而丧失票据记载效力,应视为未记载;改写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产生票据效力,以改写后的记载内容确定票据关系。 B的行为属于票据变造行为:①票据仍因欠缺实质要件而无效,所有持票人均无支付请求权。②B的后手C如对丙、丁行使追索权时,丙、丁仅负票据金额为2万元的票据责任,因为他们是变造之前签章的人。③B的后手C如对 B行使追索权时,B负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票据责任。

4、陈某为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陈女13岁,中学生。1999年9月间,陈女趁陈某疏忽,擅自动用隐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陈某签名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万元的遥控模型直升机。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陈某与陈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深信不疑。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塑料玩具厂。次日,当地报纸即刊登了人民法院裁定该塑料玩具厂破产的公告。因清算组尚未成立,该厂会计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其开户行入帐,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鉴不符。清算组成立后,持该支票向票据上出票人陈某及背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陈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鉴是我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章不是我的支票预留印鉴,我不负责。购物中心的理由是:持票人已破产,丧失了受领资格,等该厂清算时再说罢。问:(1)陈某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如何所述各情节得以证实,其抗辩能成立吗?为什么?(2)某购物中心的抗辩是什么性持的抗辩,能否能立,为什么?答:(1)陈某主张私章被盗而加盖于票据的抗辩,实际上为被伪造人提出票据系伪造的抗辩,即特不定期人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抗辩,属于对物抗辩。其抗辩事由如能证实,则不负票据责任,但是否应承担监护人责任则另当别论。(2)持票人因破产而失去或限制行为能力(受领资格),票据债务人只可对特定人(破产人)主张之,对非破产的持人即不可,故购物中心的抗辩属于对人抗辩。但是,本案中的清算组是在破产人失去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后,法定行使破人债权的组织,故购物中心的抗辩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