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6:17: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作者:-周卫东、李翔宇

回顾近十年刑法、刑诉法修改以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无疑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关注和发展。但是对一些刑事诉讼的另一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却没有得到平衡的发展。一直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视刑事处罚,轻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时,重新审视和思考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的机制正在逐步加强。在立法上要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对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作了的重大的修正,第一次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地位并规定了一系列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才加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提起附带民诉讼,等等。这些旨在保护被 害人权利的修正从立法以图上讲符合当代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顺应世界人权保障发展的新趋势。但是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近十年来,立法所预期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实现,被害人很少行使也很难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当事人权利。

被害人权益保护有重要价值,被害人权利保护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司法公正的需要。近年来,人权保护受到当代法治国家的普遍重视,

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权问题早已为各国立法所确认并提高到宪法的高度。而作为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有着直接关系的被害人的权利却被严重忽视了。在我国刑事理论中,在论证对被告人任人权保护的必要性时,一个重要的观点是——因为所有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所以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对广大民众权利的保护,防止国家滥用司法权利随意将公民引入司法活动,从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于国家利益而言被害人同样是广大人民的代表,其利益能否获得满足也同样预示着其他公民在作为被害人进入司法程序时利益能否得到维护 和满足。国家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能否真正打到完全一致呢?我认为是否定的。国家之所以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而对被告人施以刑罚处罚,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利,更大的说是在行使自己管理国家的职权,是一种职权行为。

被害人权利保护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刑事司法活动是否公正,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和满足。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诉讼当事人的一方,其所享有的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能否得到真正有效地实现,其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和恢复是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环节。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救济不能够帮助被害人从犯罪造成的困难中走出来,不能帮助他们恢复到原来的正常生活,就很难说这个国 家的司法是公正的。被害人不仅很难从内心认可该司法判决的权威性,而且还有可能因伤害扩大化而产生对社会的抵触情绪,不利于恢

复社会的稳定。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加强能够平衡过分强调保护被害人权利而导致的利益失衡的问题,从而保证司法活动能够顺利有效地运行,并得到诉讼双方的认可,树立司法权威。

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是人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开始得到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重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重视,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各方面的利益纷纷制定出了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专门性法律,如美国的1982年制定的《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修订的《台湾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以及《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实施细则》,等等。这些都是标志着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是对人权的全面加强和完善。但是在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无论是从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发展的最新趋势上看,还是从我国的司法的实际情况讲,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完善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立法都是我国法制建设、人权保护必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是顺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