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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6]25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9 【实施日期】201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6〕101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16〕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1 / 4
专项检查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国土、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
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等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督促企业遵守工资支付有关法律规定。
专项检查的目标是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明显下降,拖欠工资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显著下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确保清欠形势整体可控。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采用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悬挂标语横幅、举办现场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宣传解读国办发〔2016〕1号、渝府办发﹝2016﹞101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可根据实际,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或繁华地带,农民工经常活动的建筑工地、城市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地同步组织相应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多种宣传活动,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对2016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特别是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 2 / 4
清理自查,主动进行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春节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建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各类企业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要逐户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对工资拖欠案件隐患,实行限期销号制度,重大和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所有拖欠案件和拖欠隐患于春节前得到妥善处理和化解。期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将适时组建农民工工资清欠督查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深入有关区县(自治县)、企业实地检查、指导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督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重点企业落实清欠责任。重点督查建设领域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6﹞1号、渝府办发﹝2016﹞10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和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落实企业清欠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劳务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要求。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实行考核问责。
(三)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和工会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