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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及其防范

作者:刘哲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年第16期

[提要] 改革开放以后,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目前招投标工作开展中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使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本文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违规行为防范对策建议。 关键词:招投标工作;违规行为;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与防范对策探析 收录日期:2015年7月2日

随着招标制度的开展与实施,不仅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更有效地维护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人已经不能满足于现状,为了获得更多个人利益,而做出违法违规行为,不利于行业的公平竞争,更损害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一、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一)投标人违规的行为。首先,各个投标人相互之间进行串标围标,在各个城市的招标工作中,各个招标人为了达到共同的利益目的,采取为标砖标的方式进行市场垄断,一般围标的投标人采取抬高或者是压低报价的方式故意使某个单位中标等一些方式进行不合理的竞争;其次,在投标工作中各个投标人沦落为为约定的中标人的陪标,各个投标人实现约定好报价,在投标过程中各个投标人按照报价执行,促使约定中标人中标,进而对投标的市场进行垄断,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利;再次,投标人会运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拉拢招标人,比如说运用个人关系对招标的工作人员进行利益等方面的诱惑,其目的就是为了顺利中标;最后,投标人挂靠资质参与投标,也就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较低的单位通过借用或者是通过买卖的关系挂靠有资质或者资质较高的单位,从而使自己满足项目投标的资质,进而增加中标的可能性。另外,投标人在投标时还可能采用低价竞争的方式,在竞标的过程中用超低的价格进行中标,然后又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牟利,比如说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者是随意更改设计等,造成投标市场的秩序混乱,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二)招标人违规的行为。首先,招标人规避招标,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招标人不能采取手段规避招标,但是很多单位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获取私利,很多单位走法律的漏洞,通过各种手段与方法简化投招标的程序或者是逃避招投标,从而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其次,自行违规招标或者是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招标的资质要求。招投标工作不仅需要很高的专业性,同时也需要很高的技术性,因此招投标工作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并且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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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招标业务的人员才能更好地胜任。但是,在实际招标工作中,一些单位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的能力,却以各种借口与理由自行组织招标,这种没有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的招标方式是盲目的行为。由于招投标人员不具备专业的知识与技术,不能及时发现招标人的违规行为,从而导致招标工作中出现失职的情况。而另外有些招标人只是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视法律的规定,直接采取通过分标、减标的手段,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这样更会给招投标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再次,对待潜在的投标人存在着不对等的情况。法律规定在招标工作中对待任何投标单位都不能区别对待,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招标人处于相关利益的考虑,对待潜在的投标人采取不一样的态度,如招标人会在投标工作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或者通过提高保证金或者是规定基数标准等方面进行违规操作;最后,在招标工作中,招标手续以及程序等都是按正规的途径进行,但是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已经与招标人协商好,并且陪标的投标人、审核标的的人员、评委等所有参与人员都已做了准备,进而达到中标的目的。

(三)监管部门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违规行为的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力部门的干预,在招标工作的开展中,权力部门或者部分领导违反干涉招标工作导致招标工作无法顺利的实施,如行政人员伙同投标人员进行违规投标行为,或者行使行政权力对招投标的资质进行限制,进而内定投标人;再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在投招标工作中更偏向某个领导指示的特定投标人,在工作中给特定的投标人进行优惠照顾,进而巴结领导。其次,区域垄断会对投招标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某些地区或者是行业的主管部门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对外地去的企业在进入本地时故意抬高进驻的门槛,如在资格的审核上会设置歧视性的条款等,这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本是行业的良性发展。再次,政企不分体制对于招投标工作也带来很大的影响,政企不分就会造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的管理机构以及隶属机构存在着很复杂的关系,这就造成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投招标工作的管理者又是监督者,这就造成在监管上失去了独立性与权威性。最后,在投招标的工作中行政的监督力度以及执法力度不严格,由于有些行政机关监督力度与执法的力度不够,导致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了投标人串标围标等一些违法的情况。

(四)评标定标专家出现的违规行为。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定标专家需要采取先进科学的方法,并以公平、公正为总的原则方针进行评标工作。但是,在我国的实际招投标工作中,评标定标的方法不是很合理,从评标的专家来看,主要是由于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不是很高,在招投标工作的开展中,评定标的专家基本都是临时组成的,更需要专家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才能在短时间内进行全面以及合理的评审。但是,由于很多评标定标专家的专业水平不高,而影响评标的最终结果,如评标专家对于招标文件的内容不能充分了解,就会造成评标专家不能根据文件进行评标,影响最终评定的结果;其次,评标专家的个人主观因素影响了评标方法的科学性以及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由于在招投标工作中,缺乏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督机制的制约等,造成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评标专家往往根据自已的感觉以及对投标人的印象进行评标,这就导致评标的最终结果缺乏公平、公正性,如果有些评定标专家的个人意志不坚定,还有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违规操作的行为,从而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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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行为防范对策

在招投标的工作中出现的种种违规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招投标工作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市场的监管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大、行政暗箱操作以及地方对行业的过度保护以及不合理的评定标的方法等都会造成违规行为的出现,这些行为严重的危及到国家的利益,更影响到市场正常竞争机制的运行,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壮大,要从根本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需要不断地转变思路,完善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方法,还要不断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以及执法的力度,从而更好的预防违规行为的出现,进而促使行业健康地良性发展。

(一)完善法律规范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新的围标串标手段,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在现实中的操作存在着许多不明确的地带,很难规范现有违规行为,也给监管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这就要求根据实践工作中获得的相关经验进行查漏补缺,从而健全法律规范制度,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促使行业的发展。首先,完善招投标工作的运作机制,对招投标工作的全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投招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选择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还要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规范评标专家的考评制度,保证评标行为的公正性。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加强跟踪管理,并在项目开设的全程进行档案管理,以便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能够追责到相关责任人。其次,完善与运行机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并对新形势下出现的违规行为设置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而促使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实现投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法制教育。首先,增加宣传的力度,促使招投标工作人员提高对工作的认识程度,进而在思想上产生忧患的意识,并通过宣传促使社会全面了解到招投标工作的性质,进而自觉的维护市场的秩序,进而促使行业市场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其次,加强教育的力度,更深层地促使人们增强法制的意识,通过系统的教育,端正人们的思想认识,坚守自己的立场,自觉维护法律法规,从而促使从业人员在行业中发挥出他们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对招投标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招投标相关人员在从事这项工作中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专业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工作中很难发现违法行为,这就造成了违法违规的行为人更加地有恃无恐。为此,这就需要加强对招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尽快推进招标师资格职业资格的建设,相关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招标师资格的考试并要取得相关的证书;其次,由于行业对招标代理机构准入门槛比较低,对于从业的人员要求也不是很高,这就导致这一行业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企业为生存很容易出现违规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发展,从而需要规范招标代理的行为。对于招标机构在成立时,就要按规定具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招标师资格的人员,并要规范其所出具的投招标的相关文件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写,还要在文件中进行签名与盖章;再次,对于招投标的监管人员也要提高入职的要求,监管人员入职资格首要必须具有招标师的执业资格等,从而增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