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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作者:杨世莹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3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收入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为了有效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在起征点、纳税区间、税率级次等方面都做出了调整,我国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主要群体,为了减轻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本文以合法原则为前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在所得税的级距临界点附近出现高税负的现象,来探讨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工资 薪金 纳税筹划 高税负区间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再次提高了中国公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将原来的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第一级税率降低至3%,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税率表见下表)

一般而言,工薪族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所得,合理安排个人的收入方式能够帮助广大工薪族合理节税避税。新税法的执行无疑是降低了大多数工薪阶层的税负,从而也引发了新一轮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本文主要从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得项目来讨论相关的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职工的工资项目主要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各项补贴、五险一金等等。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总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及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那么,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尽量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在使职工实际福利待遇得已保证的同时降低职工的名义工资,可以减轻员工的实际纳税负担。 (一)完善公司福利,合理使用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

其中包括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等。因扣除标准各地不一,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入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为他们的工薪所得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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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并随时关注其变化,针对不同员工为他们的工薪所得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例如,企业所聘用的残疾员工,其工资、薪金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组织员工通过法定团体的捐赠活动,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以及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等,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三)拉平各月工资收入,使员工各月工资所得相对均衡

在实行绩效工资的企业中纳税人每月的工资水平并不均衡,如果出现畸高或者畸低的情况,将要适用不同的税率,纵观全年,将会使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超过其应该承担的税负,如果将各月工资收入拉平,采用平均发放工资的方式,在最后一个月时多退少补,通常情况均可以降低纳税人全年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例1:某公司的销售部门实行绩效与薪酬挂钩的方式为该部门的员工发放工资。假定该部门员工张某2012年度1至12月份的工资分别为:(人民币:元) 2000、3000、2500、4000、2500、3000、2500、6000、3000、2500、2000、9000,全年合计4200元。 方案一:按题中方式发放薪酬。

2012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0+0+[(4000-3500)×3%]+0+0+0+[(6000-3500)×10%-105]+0+0+0+[(9000-3500)×20%-555]=705(元)

方案二:先估计全年工资总额,然后按月平均发放,最后一个月多退少补。 每月发放工资=42000÷12=3500(元) 2012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

可见,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全年可少缴纳税款705元(705-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用拉平各月工资收入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这就要求企业在年初应做好人工成本总量的测算,一旦计算偏差较大,到年末多退少补时,可能会导致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较高,会造成年末的纳税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采取一个补救的方法,那就是结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选择恰当的计税办法。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天调整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的计税办法,即将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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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结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高于当月费用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额。并且该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使用一次。

自该办法执行后,民间一直流传着一句“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的順口溜,也就是说,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变动的临界点存在着一个所谓的“高税负区间”,如果所发的奖金处于此区间内,则会出现税负的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尽量避免进入“高税负区间”。

例2:销售部门张某2012年的一次性奖金为18001元,12月份的工资为3500元,现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依题中方式计算

12月份工资未超过费用扣除额35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18001元,18001÷12=1500.08(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张某2012年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税后收益=3500+18001-1695.1=19805.9(元)

方案二:将张某2012年度一次性奖金调整至18000元,将其12月份工资增至3501元。 12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501-3500)×3%=0.03(元)

2012年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3%,则张某2012年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 税后收益=3501+18000-(0.03+540)=20960.97(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的税后收益多1155.07元,也就是少缴税款1155.07元(1695.1-0.03-540)。方案一的税负为7.88%,方案二的税负为2.51%。由此可见,在这些临界点附近存在一个所谓的“高税负区间”,适当的降低奖金金额,避免税前收入落入该区间内,可以增加个人的税后收益。

“高税负区间”的计算:以第一个区间为例,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假设该区间的下限为X1,上限为X2: X1÷12=1500则X1=18000 税后收益=18000-18000×3%=17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