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DOC)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5:49: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六章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一节 CAC食品法典的概述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简介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也是维护和增加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背景下,1963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 – 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并使其成为一个促进消费者健康和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以及鼓励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的国际性组织,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开展公正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一个单一的国际参考组织,一贯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食品安全的观念和知识,关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自成立之日起,CAC在食品安全领域做了大量工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指导纲要;1991年,召开了FAO/WHO食品安全、食物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大会(与GATT合作);1992年,举办FAO/WHO国际营养大会;1995年,参与签署SPS协议和TBT协议;1996年,举办FAO世界食物大会。 2.CAC的组成

CAC由是FAO及WHO总干事直接领导下设在罗马的CAC秘书处总体协调,每两年在罗马(FAO)或日内瓦(WHO)举行一次会议。自2001年起,大会开始采用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五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

CAC的具体工作是由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开展的。共有三类委员会:一般议题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食品卫生、农药残留及分析和采样方法等;商品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鱼和鱼制品、新

鲜水果和蔬菜、乳和乳制品等;地区协调委员会,如欧洲、亚洲、以及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在每个委员会之下又设专业分委员会,如食品卫生分委员会等。每一个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政府作为主席和东道主,并支付会议费用。委员会会议通常在主席国召开。如美国目前担任四个委员会的主席,即食品卫生、加工水果和蔬菜、食品中兽药残留、及谷类和豆类。 3.CAC的作用

CAC的主要职能或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

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解决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 修订已出版的标准 4.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

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评价的食品添加剂;评价的兽药。

截止2000年底,CAC制定标准、规定等情况如下: 237个食品标准

41个卫生规定或技术规程 185种杀虫剂的评价 3274种杀虫剂限量 25种污染物指南

5、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体系中的标准分类:

通用标准:包括通用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良好规范等由一般专题委员会负责制定 专用标准:针对某一特定或某一类别食品的标准,由各个商品委员会负责制定

6.CAC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CAC的工作程序:

第一步:大会批准新的工作,成立制标小组。 第二步:制标小组拟订草案初稿。 第三步: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第四步:委员会审议草案初稿和反馈意见。 第五步:大会采纳拟议的草案。

第六步:再次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第七步:委员会再次审议草案和反馈意见。 第八步:大会批准,并以法典标准公布。 7.各国对CAC标准的采纳形式:

(1)完全采纳:有关国家保证产品符合法规标准所定的所有要求。 (2)目标采纳:有关国家有计划在几年后采纳标准

(3)参照采纳:有关国家虽然采纳标准,但修改或不同意某些特殊的规定 8.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1、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在建立食品法典的初始阶段,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主管和发展食品法典的机构,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已引起世界的重视。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所有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相关的重要的食品情况,均受委员会的监督。FAO和WHO更是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发展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鼓励的食品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讨论。正因为做了这些工作,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在相关食品标准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

2、得到了国际和各国政府的认知: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消费者普遍要求他们的政府通过立法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只有这样的食品才能销售,消费者也同时要求政府制定食品中卫生危害因素的最低限量。总之,通过对法典标准的详述和所有相关决定的考虑,CAC实质上已经使各国政府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纳入了政治议程。事实上,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如果政府忽视消费者对他们所吃食品的关心,势必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3、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CAC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高质量的。CAC通过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作,这些会议包括:联合国大会、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办)、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和粮农组织世界食品高峰会议。近几年,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们都鼓励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纳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9.中国的CAC工作开展情况

CAC有165个成员国,也拥有165个联络点。食品法典明确要求一个国家作为CAC成员国必须设立一个联络点,同时建议设立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我国的CAC联络点设在农业部,其作用相当于一座桥梁,它连接CAC总部和国家一级的各项活动。联络点接受来自位于罗马的CAC总部的所有信息,也要搜集有关方面的评论并将之返回CAC总部。国内虽未成立CAC委员会但成立了由与CAC有关的单位组成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组长负责国内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副组长负责对外联络。

几年来,CAC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加强了食品法典的工作(卫生部还成立了食品法典专家组),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

性等级分析等各类研讨会,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成员国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

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原国家轻工局、原国家内贸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全国供销总社10家成员单位组成。

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对CAC、WTO与我国经济的关系了解欠缺;国内缺乏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有协调小组但组织松散;秘书处联络人员不足,日常工作及参会经费无保障;对与法典有关的调查或研究重视与投入不够等问题;存在着对食品法典的研究了解和评估不够的问题,缺乏法典专门人才;对CAC法典标准缺乏全面协调研究;对CAC法典与我国食品法官对比评估不够,有很多对我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典标准没能参加起草。我国对食品法典的应用也不够,HACCP及危险性分析等在国内尚未广泛探讨和应用CAC力度不够。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法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食品法典工作,完善我国食品法典协调组织,加强人员力量,逐步选拔形成一支食品法典专家队伍,解决资金问题,加大对食品法典有关调查和研究的投入。要抓紧对法典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评估;更全面地参与CAC及下属委员会的活动,更多地采用国际法典标准准则及建议,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加强食品法典领域的国际合作。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Codex的异同(1) 标准制定原则大体相同 部分标准要求一致或类似

食品分类及标准分类有差异,故不能一一对应

我国有些食品质量标准未引用卫生标准规定,故有些矛盾重复和交叉:组织制定机制问题 质量标准过多过杂,注重横向卫生安全要求指标不够 标准制定中应继续加强危险性评价

标准名称用语和分类不同,有些实际是卫生技术法规

有些指标由于中国国情还需继续应用,如细菌总数和大肠菌值 松严程度:与Codex相比,松、严、等同均有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清理和评估工作

背景:进出口增加;入世;国内各界要求

2001年1月3日至5月30日组织专家审议

对464个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其检验方法(包括73个农残限量标准)进行了清理审查

通过审查,共发现各类问题1379个

参照有关依据,对其中1034个问题进行了修改

现正在网上征求意见

清理审查与修改的基本原则

1 保证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和管理范围保持统一

2 标准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定义、分类、产品特征性指标等非安全性技术要求与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有较高的一致性和可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