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答案及解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1:55: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4年第一题:

撰写提交给客户的咨询意见,逐一解释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着重考察对专利代理实务中经常涉及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2014年第二题:

撰写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考察对权利要求修改要求的掌握和运用情况。 2014年第三题:

撰写权利要求书,主要考察是否具备根据给定的素材撰写申请文件的能力,能否在满足【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撰写出能够为委托人谋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权利又相对稳定的权利要求书。

还要求撰写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并陈述分案或合案理由,主要考察对单一性、分案申请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 2014年第四题:

考察是否掌握了分析、归纳总结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的基本功。

第一题答题:

撰写咨询意见之前,需要认真阅读题目中给出的五份素材(包括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对比文件1至3),逐条分析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各项理由是否成立,针对成立的理由给出相应的权利要求修改建议。并按照以下思路和步骤进行分析。

1.判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各项理由是否成立

(1)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问题

在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中,首先要核实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能否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核实,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评述该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分析对比文件1~3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4进行对比,结论是对比文件1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和4的抵触申请,能够影响权利要求1和4的新颖性,但不能影响权利要求2和3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有可能影响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能影响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5是否存在其他缺陷

经分析可知,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不一致, 权利要求4有可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5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给出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建议及理由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得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使补入所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有可能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有可能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即使目前的权利要求4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此,为克服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存在的上述缺陷,需要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确定的修改策略为:将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引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于权利要求4,将其改为引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5。

3.准备咨询意见的具体撰写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着手撰写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的撰写应当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有理有据、行文流畅。可以按照如下格式进行:首先,对权利要求所设计的法律概念为客户进行简明的解释说明;然后,结合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具体分析客户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为何不符合所述规定。对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给客户提供全面的咨询意见供其参考。

给客户的咨询意见的撰写例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所代为办理有关空气净化器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及现有技术,我认为贵公司目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将会影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

1.关于对比文件1~3的核实

首先核实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能否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即:用于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1~3是否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抑或相对于该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的专利文献。经核实,

抵触申请模板

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均属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xxx)早于本发明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xxx)晚于本发明的申请日,构成本发明的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本发明的创造性。

现有技术模板

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发明的申请日,构成本发明的现有技术,可用来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发明的申请日,构成本发明的现有技术,可用来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因如下:

必要技术特征模板 缺失法判断

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空气净化器中的光催化剂板对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催化氧化分解。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最终使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分解。

由此可见,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设置紫外灯为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目前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该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书1中补入必要技术特征“紫外灯”,虽然能解决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问题,但是权利要求1还存在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经对比分析,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 由以上对对比文件1~3的核实可知,对比文件1能够用于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新颖性否定模板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相当于本发明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相当于本专利的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相当于本专利的3)和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相当于本专利的4),所述壳体1内由下而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5、活性炭过滤网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权利要求2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这一结论值得商榷,我们可以与审查员作进一步的沟通、解释,原因如下:

由以上对对比文件1~3的核实可知,对比文件2、3能够用于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创造性否定模板

对比文件2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发明权2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由该特征可知,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并具体公开了“呈锥状设置的活性炭过滤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和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应用到本专利中来解决技术问题“如何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的技术启示。

审查员由此得出了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 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

我们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强调:“对比文件3的过滤网为锥形,与本申请中的曲面过滤网形状不同,采用曲面结构相对于锥形结构除了具有相同的是加大接触面积外,还起到有助于降低噪音的作用,即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这些不同使得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争取能说服审查员接受上述意见。

但是审查员可能会坚持认为该锥状设置的过滤网也是朝向进风口凸起,其与具有向下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相比属于形状的简单变型,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同样是增大过滤面积,并因此认定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可以进一步与审查员争辩交流,但要做好审查员不接受时的后续修改准备。

4.关于权利要求3存在的问题 引用主题模板

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