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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两税法改革后的徭役征收问题

作者:陈丽羽

来源:《活力》2010年第04期

[摘 要]唐朝两税法改革后的徭役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是依人丁征发徭役进而改为依资产多寡征收;二是由征收实物改为征收货币。这两个变化对中国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使得徭役的分担变得合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并拥有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生活,同时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以后历代的徭役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两税法改革;徭役;变化

在我国历史上,徭役一直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和运转的经济支柱之一。高敏在论述此问题时称:“徭役时间的长短、服役范围的广狭和徭役的繁重程度直接反映出服役者人身依附性和缺少人身自由的程度,也可以说明封建生产关系本身发展的水平与程度。”可见,徭役是最能反映当时社会百姓的疾苦,进而影响到政权的兴衰的一种制度。

一、唐前期的徭役述略

唐前期的徭役概况:

1.徭役种类及征调对象。《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这里说的“杂徭”也被称为充夫,是一种地方性的劳役,它是由地方官的在地方官府或中央有事时临时征发的。唐代丁男、中男都需服杂徭。《白氏六帖》卷七八记载部式: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百日以上课役俱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以上,免户内地租,无他地税,折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可见,唐代丁男除按租庸调法规定服正役之外,还有杂徭负担,所以一丁徭役量每年远不止二十天,加役也不止三十天。同时,中男也是徭役征调对象。由此可知,正役仅由丁男担任,杂徭的征役对象则包括丁男和中男。 2.服役年龄。《敦煌掇琐》上说:一六作夫役,廿一充府兵。夫役即杂徭。《唐大诏令集》卷74《亲祭九宫坛大赦天下敕》载:比者,成童之岁,即挂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悯其劳苦,用轸予怀。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通典》卷七《食货典·丁中》)男子一到十六岁成为中男,就要服杂徭;到了既冠之年二十一岁成丁了,便担当正役。天宝三载敕,把中男与成丁年龄各提高两年,从此,服役开始的年龄也相应提高,改为十八岁起服杂徭,二十三岁起服正役,这也是减轻百姓负担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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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输庸代役的执行。前述唐前期的徭役大体分为正役与杂徭两大类。在两税法实行之前,唐朝法令对正役和杂徭的代役规定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正役可以按日折算成代役金,杂徭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关于杂徭的代役规定,据《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征役》第七所引“充夫式”,内容如下:

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免租,百日以上课役俱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以上免户内地租(税),无他税(地租),折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

其中有两点是清楚的:第一,以四十日为最长役期的杂徭,没有按日折算代役金的规定,第二,杂徭没有规定无事或实际承役不满四十天的必须补交代役金。杂徭的应役方式只能采取力役形式,需要临时征调。

唐朝初年,广大农民的主要徭役负担便是“庸”。按租庸调制的规定,不役收庸,每日三尺,二十日合为六丈。对课户来说,尽管输庸代役减轻了他们的一部分徭役负担,但同时却又大大加重了他们的实物负担,使他们每年向政府交纳的赋税额增加了1~2倍。在唐初,所谓“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庸”之规定已成具文,实际上无论有役无役,每丁每年以庸的名义交纳绢布六丈成了无法逃避的负担。

二、两税法改革后的徭役征收

(一)两税法改革

“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新唐书·食货一》)为了解决财政危机,缓和阶级矛盾和巩固封建统治,唐德宗时宰相杨炎,在总结前人包括著名理财家刘晏等人经济政策的基础上,于公元780年(建中元年)推行两税法。

《新唐书·杨炎传》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已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从两税法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计丁征发徭役已改为按土地和资产征收。这个改革思路的宗旨在于要改变民户的力役应承形式,即官府向民户征收代役金,所需徭役则出钱雇人承担。那么两税法改革后徭役确定不再征发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二)唐朝两税法改革后的徭役征收的情况

两税法实施后,有人认为农民只需按资产交纳地税(即田亩税)和户税(即资产税),基本上已没有力役负担,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两税法只是暂时起到了一些减轻负担的作用,由于唐后期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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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中央政令不能很好地施行,各种徭役有增无减。两税法之后的徭役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部分称为和雇,另一部分,也是更大的一部分徭役,是靠政府强制征发,由农民无偿地完成。 两税法实施不久,宰相陆贽就上奏说:“所在徭赋,轻重相悉”,“今赋役已繁,人力已竭”。唐敬宗时,大臣舒元褒在对策中说:各地“守土之臣,或多自开户牖,征徭役税,不本制条”。可见,两税法时期始终是存在徭役征发的。另外,据史载,唐武宗即位后,免除河北、河南、淮南、浙东、福建等遭受蝗灾地区的徭役;唐僖宗打败王仙芝军队后,宣布放免农民军所攻克诸州的差役。这又从反面证实了当时徭役征发的存在。

三、 徭役变化之我见

(一)徭役变化的基本情况

1.唐前期的租庸调之中的“庸”的征收是“不役者日为绢三尺”。意即缴纳实物来代替劳役。而公元780年两税法改革实行之后,改“庸”为以货币缴纳。“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即是对其的真实写照。这说明唐朝两税法改革后将劳役税改为货币税。

2.《旧唐书·食货上》载租庸调法:“凡丁,岁役二旬。”即“有身则有庸”。到了两税法实行之时便有“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由按人丁征收徭役发展为按资产多寡征收。 (二)徭役变化的原因

引发徭役制度变化的第一个原因是土地兼并。随着唐代前期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商品经济的扩大,土地私有制获得了显著的发展。均田令已经完全失去了效力,土地兼并的进程随之加深。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大批小农失去土地,农民生计无着,“亡逃过半”,租庸调失去了征收的根据。这就使得徭役的征发不得不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标准征发徭役的轨道上来。 另一个引发徭役变化的原因就是唐代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中唐以后,商品经济发展迅速。随着耕织技术的改进,农户的生产剩余增多;随着人口的迅速增加,从事工商业的人口日益增多,商品交换日益频繁,货币需求迅速增加。在市场上,货币为中介进行的交易占据主导地位。再加上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大多数小农失去土地,沦为大地主的佃客,社会的雇佣关系也有极大的发展,这数者的共同作用就引发了徭役有以实物征收转变为以货币征收为主。 (三)两税法改革后的徭役变化对后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