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9:17: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今天很荣幸和对方辩友在这里讨论有关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这个问题。我方的观点是,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概念,所谓社会舆论,即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针对某一现实客体,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和情绪的表层集合。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在司法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特别地,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我方所说的司法公正是指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的整个过程和结果中公正,不包括立法和执法。而我方判断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则是看它能否让法院判决的结果和过程更公正,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则看它是否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原因如下: 其一,社会舆论是感性化的、片面的,与司法公正所需要的理性相违背。因为大众得到的信息具有局限性,公众很少知道案件真实的情况,也不了解法律的具体细则,导致社会大众对案件的普遍认知是片面的。民众有着强烈的朴素的正义感,他们只是根据片面的证据和通过媒体得知的信息看待问题,而很少能看到案件的本质。我们在一些案件中,经常听到“这个人罪大恶极,杀一百次都不过分”,或者“这个人是大义灭亲,怎么能判处死刑呢”。但司法则更需要一种理性的思考。

其二,社会舆论可能被媒体或个人操纵。媒体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最主要的渠道,而媒体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博得民众的眼球,故意夸大或者缩小一些事实。就拿“我爸是李刚案”来说,媒体把一起交通肇事案硬是和“富二代”“官二代”扯上关系,把舆论导向到对于社会内部矛盾上。在其他案件中或者通过宣传被害人悲惨的遭遇或者宣扬被告悲惨的童年来影响大众判断。其操纵的嫌疑不可谓之不大。利用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大众本身的心理倾向这一点的社会舆论又怎么可能对公正的判决产生正面作用呢。

最后,社会舆论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是指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是对中国现在法官独立裁判的公正性和正确性的保障,离开了司法的独立,公正就失去了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社会舆论破坏司法独立性具体表现在社会舆论要求法院受舆论监督,直接对人民负责。这样司法独立被破坏,明显不利于司法的公正。

我方承认,社会舆论表面上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其对司法公正的破坏程度是不可估量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