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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大建档发[2003]16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7.29 【实施日期】200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建档发[2003]166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随着社会信息化、档案管理数字化工作的迅速发展,电子档案的收集及归档管理已成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迫切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2]63号),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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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电子文件的及时归档移交、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辽宁省档案条例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电子档案(以下简称城建电子档案)的形成和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管理等。
第三条 基本术语解释
(一)电子文件:是指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按一定格式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并可在网络上传送的数字代码序列。
(二)城建电子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归档电子文件,及其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大连市城建电子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市)、金州区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2 / 4
第五条 城建电子档案的形成、整理等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
第六条 城建电子档案中的竣工图电子文件的编制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纸质竣工图一经施工、监理(或建设)单位核认签章后,设计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送交与纸质竣工图内容完全相同的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确保竣工图电子文件的归档。
第七条 城建电子档案的日常监督、指导和保管、开发利用等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配备兼容的计算机及系统,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掌握各种计算机系统的操作技能,以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有效识读。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移交建设工程纸质竣工档案时,应同时移交以下内容的城建电子档案。
(一)大连市建筑安装工程电子文件(详见附件1) (二)大连市市政工程电子文件(详见附件2) (三)大连市管线工程电子文件(详见附件3)
(四)大连市装饰装修(改造)工程电子文件(详见附件4)
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由各建设单位扫描处理并移交,竣工图为设计单位编制的电子文件,可直接移交全部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不需再作扫描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要求归档移交的城建电子档案的载体为只读性光盘,不允许采用其他载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