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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储备
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昭政发[2003]27号 【发布部门】昭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29 【实施日期】2003.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储备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昭政发〔200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昭通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储备交易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昭通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储备交易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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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昭通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昭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昭通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昭通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昭通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负责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储备、交易工作。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规定,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置换等形式,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区土地供求状况,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储备
第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 2 / 3
的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1、需收购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2、企业改制、旧城改造、城市规划调整中可收购或置换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1、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闲置土地; 2、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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