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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5]2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9 【实施日期】2015.04.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5]21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现将 《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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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实施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 (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对提出申请或者已享受社会救助保障的居民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行为。
第三条 核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委托、授权核对原则; (二)依法、客观和公正原则; (三)保密原则。
第四条 暋省民政部门是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州、市、县、区 (滇中产业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2 / 3
村 (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应当协助做好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授权,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网络平台或人工比对等方式,运用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委托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受理、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县级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州、市 (滇中产业新区)核对机构负责跨县、市、区的核对工作,省核对机构负责跨州、市 (滇中产业新区)的核对工作。
第六条 暋各级政府 (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搭建信息核对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核对对象、 核对内容和方式、 途径
第七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 (以下简称核对对象)
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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