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_读书报告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53: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人们有权利决定是否为权利而斗争

---读《为权利而斗争》后有感

在老师的指引下,我有幸赏读了这篇9000字的演讲稿。这是一篇激情昂扬的文章,让初涉法海的我大大地领略了椰林作为法学大家的风采,同时,也让我认识到了对严肃严谨的法学的文字描述也是可以优雅隽永的,其严密的逻辑性和精深的法理分析,更是让我如醍醐灌顶,有豁然开朗之感。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感情,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作者又提出了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权利人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只能是一纸空文,而那些逃跑者则对共同的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倘若如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亦会丧失,在此,作者继续论证,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而导致法本身遭侵害,因此主张个人权利就是主张法,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为权利而斗争就具有了伟大而崇高的意义——捍卫法的人格与尊严。

耶林以法感情为理论基础主张自己的权利乃是一种义务。他将农民和国民拿出来作比较。一个农民几英尺的土地被人耕种,面积不算大,如果该农民诉诸司法程序付

出的代价可能比他赢回的利益大得多,故而此时农民常常选择就此作罢,放弃了对那几英尺土地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似乎无可厚非。但如果换成国民,对他国侵占自己一平方英里的荒地却难以容忍,甚至不惜用战争来维护领土主权。同样是权利遭受侵犯,同样是追究的代价大于赢回的物质利益,为什么人们的反应截然不同,难道“对丘比特容许之事,对牛则不被容许吗”。原因在于那看似毫无价值的荒地背后包含了国民浓厚的法感情,当这种法感情受到触动,国民在乎的就不再是物质利益,而是法感情的满足。耶林挑明了一直深藏于我们内心的一种感情,过去我们称之为冲动,抑或是感性,然而在耶林看来这种法感情恰恰是至高理性的表现,因为它植根于对法的皈依。

从个人层面上,耶林开门见山地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这是因为人的生

存不仅需要具备物质条件,精神条件也必不可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自杀者轻生很少是因为难以忍受物质的极度匮乏,大都是因为自觉活着的基本尊严受到践踏。如何维护这种精神上的生存条件呢?耶林说,人在权利之中方具有精神的生存条件,并依靠权利保护精神的生存条件,完全放弃权利就是精神上的自杀。权利主体通过劳动等方式将权利凝聚到物上,也即通过使物成为我的物,给它打上了人格的印记,人格的外缘扩展至此物。一旦侵害此物,就是侵害权利人的人格,也就是侵害权利人的法感情,由于我们人背负着捍卫自己人格的义务,与侵害行为斗争的义务也随之降临。如果逃避斗争的义务,无异于精神的堕落。

耶林又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的观点。从正面来说,具体权利依赖抽象权利,具体权利不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将由此

获得的力量返还给抽象的法。抽象的法规,只有通过不断化为具体权利并且不断得到实现,才能存续下去,否则将沦为一纸空文。公法规定的实施仰仗官吏对其义务的忠实,私法规定的实施则取决于权利人的利益关心和法感情。为了保证法的实施,耶林认为可以将具体权利视为国家赋予个人的权能,通过主张权利,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力这一狭小的范围内,发挥着维护法律本身的重大作用。这是由于这种重大作用,人们应当更加认真地对待自己的权利。从反面来说,单个人不为权利而斗争,将使他的同胞沦为牺牲品。耶林举了一例,1000名战

士中若有一人逃跑,似乎影响不大,但若有100人如此,抵抗的负担将完完全全压在剩下的900名战士肩上,保家卫国的难度瞬间激增,对这些勇敢的战士而言,这是极不公的待遇。毕竟共同的事业理应由每个人共同承担,毕竟逃跑的人越多,失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不可否认,耶林的激情很感人,他的逻辑更吸引人,读完整本书,我内心十分激动。但激动之余却感若所失,大概是因为国情的差异,身处不同的社会可能性就不同,耶林大幅论述为权利而斗争的必要性之余,完全避开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可能性这个问题。并且对于耶林法与具体权利一体说的 观点我也有所保留,我更倾向于‘法只不过在确认权利,法本身并不产生权利’的观点。权利由法律设定只不过是表面现象,一国的法律从来都不会确认脱离该国经济基础以及具体实际情况的权利。个人是自己利益的理性判断者,当自己的

权利受到侵犯时,选择为利益而争,还是为尊严而战,抑或是默默忍受,这都是他自己的权利,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我们都无权指责。他们选择忍受,或许是因为自己的个人因素,或许甚至是法本身的原因。

最为现实的实情是,人是生而自私的,权利人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自由选择是否为之斗争,其选择的决定性因素是利益的计算,权利人所要做的仅仅是是自己利益最大化。拿耶林所举的农民和国民的例子来说,他们在为权利而斗争时的中心亦是利益的孰轻孰重,只不过农民涉及的是个人利益,国民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这就牵涉到了利益的衡量问题。在以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权利人利益天枰的衡量,是有权决定是否为了权利而斗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