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8 21:25: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开展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与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委)负责具体实施。

考管委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会长会、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六)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席位和必要办公条件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或虽参加考核未获得通过的;

(八)未按市律协要求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上一年度因所内律师、实习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一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该律师事务所在本年度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受到两次以上投诉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该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 (七)协议自市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市律协审核登记的实习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具备界定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效力。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 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审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递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