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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成本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构思

作者:彭敏 付江峰

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7期

摘要:人工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但其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给人工成本高的行业带来较高税负。本文从此情况带来的问题入手,对人工成本纳入增值税抵扣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工成本;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人工成本也称劳动力成本,是一定时期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费用的总和,主要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员工福利费用、员工培训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等,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员工工资。人工成本是企业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有员工的企业都会发生人工成本。根据大连市人社局发布的2016年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大连市企业平均人工成本77664元,企业平均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20.04%。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人工成本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给人工成本较高的企业带来较重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营改增”之后的服务业因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比较大,一直存在税负较高的问题,企业也一直有将人工成本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呼声。本文在对人工成本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将人工成本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构想和路径。 一、人工成本是当前增值税的税基组成部分

增值税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这种增值额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新创造的或新增加的价值量。价值来自于劳动,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W=C+V+M。W表示商品的总价值;C表示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价值的转移,属于不变资本;V表示劳动者必要劳动所创作的价值,是可变资本,相当于劳动者的工资部分;M是劳动者剩余劳动为社会创作的剩余价值,相当于社会创造的利润。增值额就是从社会产品总值(C+V+M)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消耗的那一部分生产资料C的价值后的余额,即(V+M)部分,也就是工资和利润,这也就是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所以增值税的基本征税形式可以表述为:(工资+利润)×税率。可见,所谓的人工成本是工人创造出来的新增价值,以工资的形式表现,是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之一。 根据公式W=C+V+M,可以得出V+M=W-C,即增值部分等于商品的总价值减去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从而可以得出增值税的另一种基本征税形式:(产出-投入)×税率。继续分解公式,可以得出增值税常用计算公式:产出×税率-投入×税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也是我国增值税计征采用的方式,这种征收方式可以实现发票抵扣,能够对每笔交易分别进行计算,允许采用多档税率,可以实现按一定的周期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无需确定利润,也不需要考虑原材料购进、销售以及库存的波动,为此被大多数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所采用。通过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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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变,可以清楚的看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是来自于生产资料(C)的投入,并不包括人工成本(V),人工成本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因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劳务和服务,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也同样适用于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高管和个体工商户雇主。根据增值税“上征下抵”的原理,只有上一环节征收了增值税,下一环节才能抵扣增值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因为没有征收增值税,自然就不能纳入本单位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人工成本不能抵扣带来的问题

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较高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据大连市发布的2015年企业人工成本信息显示,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较高的行业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53.5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为47.9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42.03%。2016年的调查数据显示,金融服务业人工成本为184636元,占企业总成本的32.07%,教育业人工成本较低,为56497元,但占企业总成本较高,达到61.77%。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增值税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随着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纳入抵扣,我国增值税制度已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抵扣链,除了人工成本外,企业其他投入成本基本上都纳入了增值税征收和抵扣范围。但人工成本作为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计税基础,对个人作为雇员的劳动所得不征收增值税,企业也不能抵扣,这也给人工成本较高的行业带来较大影响。

首先是税负较高。人工成本较高的行业,往往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但这些行业并非都是高增加值行业,因为可抵扣的成本较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接近于法定税率,远远高于3%的征收率,也大大高于原征收增值税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营改增企业不愿意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间税负不平衡,增值税的优越性无法发挥,改革的减税效应收到影响。 其次是重复征税。从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实质也是对“工资+利润”部分征收,而工资又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所以增值税是一种扩大了的所得税。从广义上来讲,对工资和利润既征收了增值税,又征收了所得税,实质上也是重复征税。

除了上面这两个税收上的问题,人工成本不能纳入企业增值税抵扣抵扣,最大的问题是对劳资关系和劳动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一,破坏劳资关系。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相互依赖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才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相互依赖的员工就是本单位雇佣的劳动力。但如果企业是外购劳动力,由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提供服务,那么因人工成本是在劳务派遣公司实现的增值,并体现在劳务派遣公司的W(总价值)中,征收了增值税,当流转到用工企业时,用工企业则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从这点考虑,企业就可能选择减少雇佣员工,更愿意从劳务派遣公司购进不相互依赖工人提供的服务。但这并不利于劳资关系,资方和劳方不能建立利益共同体,员工积极性不高,对企业的长久发展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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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阻碍劳动就业。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的成本越来越小,而与此同时,人工成本不断攀升,据国际欧洲监测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6年的十年间,中国制造业的平均工资翻了三番,越来越多的人类劳动被人工智能取代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据报道,德勤已正式将人工智能引入财务工作中,一个机器人可以代替15个财务人员的工作。人工成本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中不能抵扣,而取代人类劳动的人工智能成本,比如机器人,反而能得到抵扣,这无疑为机器代替员工推波助澜,加速了“机器吃人”,在当前阶段阻碍了“万众就业”。 基于这四点分析,有必要将人工成本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在不违背增值税原理的基础上,寻求一条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的路径。 三、人工成本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路径

在遵循增值税税制原理的前提下,人工成本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变,把人工成本纳入增值税抵扣,就必须保证人工成本计算的销项税额大于或等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有两种措施,一是人工成本抵扣的计税基础小于征税的计税基础,二是人工成本的抵扣率低于征收率。第一种措施会带来征管上的困难,第二种措施需要增加抵扣率,又会破坏增值税的中性,两者都不是最优选择。

税制改革可以尝试跳出税种的限制,探索税制之间的衔接联动。通过上文分析,增值税实质上是一种扩大了的所得税,反过来,所得税实质上也是增值税,两者的计税基础基本上是一致的。可以尝试将所得税和增值税衔接起来,构建一条新型增值税抵扣链。

企业的人工成本以员工工资的形式表现,作为社会新增价值需要征收增值税,而作为员工收入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考虑将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作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从理论上来说,工资薪金是员工劳动所得,是员工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后获得的报酬,而这种报酬是员工恢复劳动能力重新投入生产的成本,应该作为企业进项在增值税中予以扣除。从征管角度来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代扣代缴员工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就可以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当个人所得税部分大于工资部分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则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限。

将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作为企业人工成本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打通增值税和所得税,延伸增值税抵扣链,实现企业成本全领域的扣除,进一步消除了重复征税,平衡了企业税负。同时,也增强了企业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意愿,融洽劳资双方关系,促进社会就业。

(作者单位:1.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卷烟厂,江西 赣州 341000;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 南昌 33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