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 1:00: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作者:张菁

来源:《商情》2015年第37期

【摘要】二十一世纪以来,经济发展迅速,资源利用率得到极大的提高,值得一提的是,土地资源的紧张和珍贵使得居民住宅等高层建筑日益增加且向高层化发展,与此同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随之增多。高层建筑业主们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可有效防止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发生,业主们只有在生活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一举一动,才能维护公民生活环境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关键词】高空抛物,法律规制,借鉴,外国立法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在新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多参照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来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致人损害案件。此外,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来规范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因此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了几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在“重庆烟灰缸”案中,法院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高空抛物行为比作共同危险行为或者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侵权行为,从而使受害者得到救济;在“济南菜板案”中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而驳回起诉;在“深圳玻璃案”中,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监管义务,从而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高空抛掷物和建筑坠落物区分不严格。《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第85条规定是相互包含的,且在适用时区分不明确。何为抛掷物,何为坠落物,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区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定性产生较大的争议。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是损失补偿范围不明确,法律对于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失补偿没有具体的规范;其次是缺乏对追偿权的规定。在不明行为人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发生后,很有可能在可能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了补偿责任之后发现了真正侵权人,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能加害人在补偿后无法向真正行为人追偿。 (三)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问题。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是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建筑物使用人给以补偿”,显然这是公平责任。但是过错责任的规定又体现在推定不能排除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人存在过错。此条规范既包含过错推定责任,又蕴藏着公平责任,这样混乱的规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应用。

(四)法外救济缺失。为了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及时实质的补偿,仅仅依靠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规制是不够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并借鉴其他国家在侵权法之外建立国家救济制度或者社会保险制度也必不可少。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三、国外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与借鉴 (一)法国、德国、日本相关规定

国外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研究也相对较少。一些国家没有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国家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只是将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而并未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作出特别的法律规定。《法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致害侵权责任的问题,没有作出具体化、专门化的法律规范。该法典中第一千三百八十六条主要研究的是建筑物本身的致害责任,而不是本文研究的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范围。 与《法国民法典》相似的是,《德国民法典》中也没有涉及到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该法典中的三个条文规定的都是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侵权责任,并将由建筑物引发的一系列致害责任统一地认为一般的侵权责任,同样在实践中将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范围。

《日本民法典》中有关于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规定,并将其认定为危险责任,由占有人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同时存在免责条件,若占有人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则可由所有人承担补偿责任。但是该法典对于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害行为也没有具体的规范。发生高空抛物侵权致害行为时按照工作物责任认定,并按照危险责任来处理。

(二)美国的相关规定

美国是以“遵循先例”为司法实践原则的普通法系国家。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形成了“事实自证”原则。它指的是陪审团根据自己的个人常识和经验在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过失的情况下,仅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间接证据而推定被告可能是过失侵权,这种事实自证原则与我国侵权法中的过错推定十分相似。事实自证原则在在美国被单独适用时,存在一定的前提,即特定的事实在特定的案件中允许责任的推定,此时它仅仅作为一种证据被引用,而不是一项实体法。该原则既有优点又存在不足。优点是该原则对原告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都提供了依据。对前者来说,为原告提供了合理的起诉被告;对后者来说,法院也可以运用该原则查明案件事实并加以判断。不足的是“事实自证”原则没有关于责任分配的规定。

(三)国外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借鉴

基于对上述国外制度的分析,本人总结出国外规定对我国处理高空抛物致害案件有以下几点借鉴:第一,“不言自明”的证明归责。当造成原告受伤的物品处于被告完全的、独有的控制之下时,除非被告提出相反证明,否则就认定被告承担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就是借鉴“不言自明”的证明规则之处。第二,事后追偿制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度。罗马法上规定,有人从旅馆向外倒泼流质物或者投掷物品,旅馆的管理者要对该种行为承担责任。管理者向被害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在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可能加害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如果事后确定了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则法律应给于可能加害人向真正的加害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刘飞琴.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J].榆林学院学报,2014,24(5).36 [2]陈盛鑫.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J].法治与社会,2014(380).7 [3]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2

[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15 作者简介:张菁(1991-),女, 河北邢台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