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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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4]65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若干条文的通知

(2018)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4〕6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新《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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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1月16

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了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规则》生效前本所已退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其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前述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等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其计算基准为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该经营实体在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单独核算的,其计算基准为该经营实体注入公司时,并适用该时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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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

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

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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