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操作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9 12:07: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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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验检疫局出口塑料制品检验监管操作细则

(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天津地区出口塑料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出口塑料制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维护我国产品的信誉,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1.2 依据

制定依据:《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2007年第131号公告);《关于明确出口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具等商品检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质检检函[2007]232号);《关于下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07号);《关于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6]151号)。 1.3 范围

本操作细则所述出口塑料制品系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2007年第131号公告)附录中H.S编码3924100000(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具)和3924900000(塑料制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项下的出口塑料制品。 1.4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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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塑料

塑料是指具有可塑性的高分子材料。可塑性表示材料在加热、加压情况下具有流动性,可以塑制成一定形状;当外力取消或冷却时变成固体,并保持形状不变的特性。 1.4.2添加剂

本操作细则所述添加剂是泛指为改善塑料制品的性能、品质或改变颜色而在塑料中加入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常用的塑料添加剂有:增塑剂、稳定剂、抗氧化剂、填充剂、着色剂、交联剂、润滑剂、发泡剂、抗静电剂等。 1.4.3同一批产品

本操作细则所述的同一批产品是指同一生产企业使用同一批原辅材料(包括:母料、添加剂、涂料、印油、贴花等),采用同一种加工工艺,在同样的生产环境下生产的,同一类设计规格的塑料制品。 1.4.4 特殊卫生要求产品

预期会与食品接触,且可不经消毒直接使用的的餐具等塑料制品。 1.5 职责分工

检验监管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我局出口塑料制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各有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塑料制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局动植食检测中心和工业品安全技术中心分别负责出口塑料制品安全卫生项目和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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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试验室检测。 1.6 检验监管模式

根据产品特点,对出口塑料制品在企业备案登记和产品依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实行“首次检测+周期抽查验证+日常检验”的检验监管模式。 2. 产品分类

按照风险程度大小将出口塑料制品分为A、B、C三类,分别为:

A类,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制品,包括特殊卫生要求产品;

B类,除A类外预期会与人体频繁接触的塑料制品; C类,其他塑料制品。

出口塑料制品暂按照附件1进行分类。对于新品种或不易界定的,各有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预归类后报检验监管处统一归类后下发各部门参照执行。 3. 备案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检验监管处负责天津地区出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审核、批准。各有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初审。 3.1 备案条件

出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