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规则指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6:15: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规则行业指引》

起草说明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规则行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背景

(一)目前,我市绝大多数律所采用的是提成制分配模式,“律师提成比例高、律师事务所留存少”是我市律师行业的普遍现象,在中小型合伙所和个人所中尤为突出。这种现象是律师事务所缺乏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不易形成统一的律所文化、后劲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改变这个现象有三方面工作可作。一是为提成制律所收入分配设定一个上限的标准,慢慢杜绝分光吃光或以高提成比例招徕律师。二是引导律所改进单一提成制模式,向复杂的提成制或改良的提成制演变。三是鼓励律师事务所采取公司制管理和分配模式。这也符合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分类指导的改革方向。同时,在酬金支付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有的律所一次性支付,没有留存质保金或归档费,导致案件质量无法管理,案件无卷宗或卷宗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律所随意分次支付甚至拖延支付,导致律师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特制定《指引》。

(二)经检索,常德市律师协会出台有《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的规则》。

二、《指引》的起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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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由规划规则委员会负责起草,2016年4月经规划规则委员会讨论后完成送审稿。

三、《指引》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5月28日发布施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

四、《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提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探索不同的分配模式。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提成比例的范围,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发展基金和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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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规则行业指引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6年第3号(总第3号) (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16年 月 日通过)

(7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有序进行业务收入分配,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条款说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因此,引用该上位规章作为本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办人(开办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和聘用律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根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包括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以下简称律师费)。约定由委托人另行承担且不由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规则要求建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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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分配制度,坚持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实施收入分配。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可以采取按律师个人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对应分配的方式(提成制分配方式),也可以采取业务统一收支核算,律师统一考核和发放薪酬及业绩奖金的分配方式(公司制分配方式),以及其他兼顾提成制分配方式特点和公司制分配方式特点的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律师事务所均应保证所有业务收入依法纳税,统一入账,合法做账和合理分配。禁止律师事务所实行聘用律师包干上交管理费或其他变相包干经营的分配方式。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开办人和合伙人应当保障本所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的法定工作权利和福利待遇,包括并不限于提供办公条件、支付最低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建立包括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内容的一个或多个基金,基金在业务收入中的计提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度业务毛收入额(税前收入额,下同)的5%。当基金累计计提金额达到前三个年度律师事务所平均业务营业收入总额的10%后,可不再继续提取。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计提的基金以任何变相分配方式支付给聘用律师,开办人或合伙人不得挪用基金,更不得将基金作为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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