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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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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工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以及其所管理的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及热网工程项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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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和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都要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借助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手段,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检索和台帐,并按照职责实施监控督办治理。
第六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防洪渡汛、技术监督、标准化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二)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
(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审查整改方案,验证治理效果;
(四)监督、指导、考核各分子公司及项目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工程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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