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6:30: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谈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客观存在,无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依赖于正确认识它们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或同一是指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不和谐则是指人与自然的外在关系。目前人们更多的是强调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的价值与意义,忽视了产生这一价值和意义的内在源泉,即人性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问题。所以,为了确保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人与自然必须达成内在一致,才能确保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在行为方面与自然界和谐一致。
大自然是万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类生命活动一时一刻也离不开它,它们构成矛盾的统一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发展,由此构成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人类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生态环境则是大自然的有机整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人与自然的原始关系
在古代的理念中,一般会体现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 关于敬畏自然,古代关于树木禁伐,野生动物禁猎以及对死刑犯执行的时间限制,多与敬畏自然,敬畏鬼神的思想有关。鬼神崇拜,实际上也是自然崇拜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不可知的自然规律进行神化之后,就产生了鬼神。中国的宗教,基本上源于对大自然的思考,而不是对人的思考。某一特定时间(如春天),地点(如皇家陵园)不准砍伐树木,体现了设禁者害怕遭到鬼神(或者具有意志的自然界)的惩罚和报复的
观念。我国古代神话中的神怪,很多与动植物,山林,土地,水有关,如狐狸精,土地神,山神,龙王,树精,树怪等。统治者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也会受到鬼神崇拜的影响,对大自然产生了一种基于无知的敬畏态度。
关于顺应自然,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靠天吃饭\。\靠天吃饭\具体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听天由命的意思。山区的猎人可以到深山老林里打猎,如果他不打猎,就无法谋生;沿海的渔民可以出海捕鱼,如果他不捕鱼,就没有别的生活来源。国家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一般都要考虑自然条件的限制。例如,根据地力条件,设立轮耕,休耕制度。这些都体现出以人顺应自然为特征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治国理论中,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的天人相类,天人感应学说,系统地体现了这种顺应关系,并对历代君主的治国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人与自然的观点
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有两种基本观点:一是人类中心论,它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重要作用和重要地位;二是自然主义,它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共性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赞美、突出大自然。这两种观点经过漫长的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发展过程的冲洗,目前已分化形成三种典型的观点:一是“极端的人类中心论”,即认为“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权利,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甚
至从某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出发对待自然,人不可能也不应超越自我,根本否认自然的价值、尊严和自然权利,否认和反对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共处,否定法律和道德应当和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主要是将人类的中心地位和重大作用无限、过分、不当夸大的产物;二是“极端的自然论”,又称自然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即认为人与自然没有区别,否认人的中心地位,轻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主张以生态为中心、一切顺应自然、自然与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甚至将人的消极作用喻为“宇宙之癌”,人在宇宙中如同癌细胞一样,夺取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宇宙的和谐,这主要是无限夸大自然与人的共性、人的消极面,过分轻视人的地位和作用的产物;三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认为道德和法律应是人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用与理性、科学态度与道德信仰的结合,应同时反映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人的利益与其他物种的利益,主张热爱、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通过道德和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力与自然生产力相和谐、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和谐、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和谐、“人化自然”与“未人化自然”相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这是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主义相互渗透、结合(或综合、整合)、优化的产物。还有许多主张界于上述主张之间,或是上述某些主张和观点的不同形式的组合。
三、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哲学基础是以人为本
人与自然的关系历来是理论家积极探讨的课题。人与自然在实践基础上的辩证统一也是马克思人化自然观的基本内容。马克思说:“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