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9:02: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

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2011]38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的通知

(宛政〔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市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国有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2009〕8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宛 1 / 2

政〔2007〕25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 》

(宛政〔2009〕61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和《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中心城区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卧龙、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被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类划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采取征地包干办法进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卧龙、宛城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按照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做好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三、对涉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超出本标准的特殊情况,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线性或国家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地面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市中心城区内的国有农用地和其它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卧龙、宛城区所辖的土地和鸭河、官庄工区及各县市所辖的土地,在征收征用土地时的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五、本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 2.南阳市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