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2017春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详细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6:02: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一、名词:1、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2、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3、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4、收养,汉字,收下别人的儿女作为自己的儿女来抚养。国家为此专门设立了一部法规《收养法》。另有同名书籍《收养》。

5、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6、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二、填空题:

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

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 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 5、22周、20周

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7、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 8、一定范围、生活

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社会性、自然性 10、废旧立新

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索取财物 13有配偶者、家庭 家庭成员 14、忠实、尊重

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三、1、C 2、AC 3、ABD 4、ABC 5、ABCD

四、简答题:

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就是社会安全的稳定、经济繁荣的保证。我国自1950年宪法就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种种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些“新问题”还需国家的法律不断完善、更新,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婚姻家庭的需要。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自由”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条件:(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济作用。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2

第一个人的看法:对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尊重,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

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确立了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从性质上讲,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即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该制度的设置,既包括对受害方补偿的性质,又包括对过错方的惩罚,因而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第二个人的看法:(一)对夫妻有互相忠实义务的理解和看法

1、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是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彼此互相忠实,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3、夫妻互相踏实是婚姻得以维护和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所在,如果夫妻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