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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的具体分管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有形建筑市场是为招标人和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其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但不得代理组织招标、进行招标监督和参与评标、定标。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适当运行成本服务费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招投标过程监督、招投标情况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向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办理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办理报名手续; (五)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预审并选定投标人;

(六)发放有关招标资料,举行招标答疑会并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 (七)设有标底的,编制招标标底;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接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人); (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 (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在施工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先行按规定向工程分管招标监督机构的同级监察部门办理告知事宜;在办理告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情况告知书一式三份; (二)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按规定办理了招标告知事宜;

(二)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或者部分落实;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中资金已部分落实的,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招标人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除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招标监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标准为: (一)一类工程:

(1)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4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 (2)三千万元以上至五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5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

(3)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8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3人)。 (二)二类工程:必须具备3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1人)。 (三)三类工程:必须具备2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不可少于2人)。 (四)四类工程:必须具备2名以上初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不可少于1人)。 工程的具体分类,按照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有关工程类别划分表及说明执行。 本条要求的招标人具备的工程、经济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人员,外聘人员不得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工程分管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并实行公开报名。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合理确定报名期限,一般工程报名期限自正式发布招标公告至报名的截止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县(市)级小型工程的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投标申请人不应少于5家。

国家规定限额以外的小型工程招标,投标人的确定可由招标人在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指定三分之一部分数量的投标人,另三分之二由招标人在剩余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工程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分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分管招标监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招标文件发出后组织投标人勘察工程施工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疑问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书面解答并送达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国家规定额度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二十日;国家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可以相应缩短时间,但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提倡无标底招标,工程施工招标设置标底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否则,标底无效。

第二十八条 标底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施工所需的预算造价;其在评标过程中起参考和辅助作用,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九条 标底必须依据招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以及国家和省颁布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技术规范等规定编制。

标底价格由工程成本价、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者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并尽量与市场的实际价格变化相吻合,工程质量要求优良的,应当增加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条 标底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底编制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