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规定(征求意见稿)g3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0:19: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确保项目联合试运转顺利进行,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煤集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煤矿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安全、环保、水土保持、消防、职业卫生、节能等专项设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以系统联动、调试和检修为主,以出煤为辅。联合试运转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规程,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联合试运转安全进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联合试运转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组织联合试运转。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联合试运转期间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及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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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联合试运转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矿井的采掘、提升、通风、运输、给排水、供配电、瓦斯抽采、防尘洒水、井下紧急避险、安全监测监控、调度通讯、产量监控以及井下开拓布置、回采工作面安装和安全设施均按设计内容建成,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地面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用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及设施均按设计内容建成。各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

第七条 主要系统单位工程通过质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单位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完备。

第八条 项目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合法、齐全,办理了专项试生产批复,具备了各项专篇验收条件,能在预定的联合试运转有效期内完成各专项设施验收。

第九条 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矿井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具备相应资质持证上岗,矿井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全员培训到位、应急救援体系完备,具备安全生产的各项条件。

第三章 煤矿联合试运转准备工作

第十条 组织准备

1、根据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各参建单位配合的联合试运转领导管理机构,配齐各类管理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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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人员,统一负责联合试运转期间各项工作。

2、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企业管理要求和项目生产组织方式,确定矿井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人员准备

1、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确定的项目定员基础上,根据企业矿井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规划进行定岗定编,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生产计划制定劳动用工计划,并按照相关计划组织人员到位。

2、各级岗位选聘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资质证书。矿长,生产、机电、技术、安全负责人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资格证书;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及资质证书,主要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所操作设备的性能、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3、建设单位应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全员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员工培训工作。员工培训一般按基础知识学习、专业知识学习、对口装置实习、参加单机试运转和联动运转、现场练兵、仿真模拟培训等阶段进行。员工培训应注重理论培训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阶段进行,以满足生产需要。培训完成后应组织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第十二条 技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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