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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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

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20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

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2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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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2008-2012年)》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 》(国办发〔2007〕69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和妥善安置被解救的妇女儿童,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反拐行动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办法,为实施反拐行动提供经费保障。各地、各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强化对拐卖拐骗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 2 / 4

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能力建设。 6.建立全省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二、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一)组织机构

成立云南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各地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领导机构。 (二)主要职能

1.推动反拐行动的贯彻落实,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省(区、市)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州(市)的反拐工作。

4.积极参与、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省际间合作。

5.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三、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