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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9:59: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试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内容提要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从美、德两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 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 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 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 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 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本文在考察美、德两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认真分析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弊端, 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吸收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 提出了构建设想。

关键词 审前准备程序; 争点; 举证时限; 交换证据制度

从广义上说,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经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各诉讼主体依法进行的各项活动的程序。而本文所说的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庭审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对已经受理的较为复杂的民事、经济案件,在法定期间送达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被告答辩后,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受诉人民法院批准,双方当事人进入庭前准备程序的制度。其性质应该说是与庭审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阶段。

一、美、德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概况及评析

我国在近十年中虽然对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相比仍有很大不足,其弊端更是显而易见。所以,通过对西方国家发达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分析比较,可以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概况

英美法系中,把审前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明显分开是其显著特征,从而形成两个组成部分。注重将有关诉讼的诸多问题与开庭审理时一次性得到解决,也就是“集中审理”原则。保证开庭审理时,双方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同时也简化开庭审理的内容。因此,审前准备程序显得更加重要。可以说开庭审理成为了审前准备程序所取得的成果的“表演和演示”。

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诉答程序(pleading)、发现程序(discovery)和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

1、诉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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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答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所争执的争点(issue)而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程序。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明确争点,诉答程序确定争点的功能在1938年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联邦民诉规则》)有具体体现。该规则第2条规定:原告向法院提出诉状,法院书记官签署意见转化为传唤状,原告起诉状与传唤状一起送达被告,简明的说出了请求什么,救济什么(《联邦民诉规则》第12条)。被告于20天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记载被告对原告各种请求的自认或否认内容。提出诉状,必须答辩。只需进行一次,后来诉答程序确定争点的功能为发现程序代替。

2、发现程序

发现程序是指为了暴露案件事实,明确争执点的需要,法律赋予当事人主动向对方收集有关证据和信息的一种权利,以及由此项权利而导致设置的一定诉讼程式或结构方式。这种制度起源于早期英国衡平法理论与实践,形成于现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融合之中。最终在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为其采纳并得以发展。《联邦民诉规则》的第26条至57条确立了发现程序的基本规则,并已成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角。

发现程序的功能主要表现在:(1)、保全有可能在法庭审理阶段无法获得的证据;(2)、查明双方当事人实际存在的争点;(3)、获取有关争议问题的各种有可能被采信的信息。 在过去,诉答程序仅是依靠诉状于答辩状来确定争点,双方当事人之间无从了解对方所持有的证据,以致在庭审中经常出现以突然袭击为赢的现象,违悖了平等对抗的原理。而现在,通过发现程序,双方都充分了解彼此所掌握的证据,从而大大简化了传统的诉答程序。只告知诉状内容,使争点得以明确确定。 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命令,允许法官在适当时机介入发现程序,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

3、审前会议

审前会议是法官对发现程序的一种管理手段;也是制约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的一种途径;更可以增进对双方情况的了解,有助于和解意向的形成,它加强了法官的权限。在审前会议上,法官与双方律师进行非正式的会谈,旨在指导,管理当事人进行发现程序,制止当事人无意义的诉讼活动。美国审前会议召开的次数及时间没有严格规定, 但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中, 法官则以最后审前裁定列出审前会议所协定的争点范围、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其他同意事项。庭审活动不得超出最后审前裁定的范围。

总而言之,这种典型的英美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设立的目标就是防止当事人以突袭的方法取得胜诉判决,是双方始终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并且,明晰争点,使双方无争议部分,不再进入法庭审理,以简化法庭审理。在审前程序中,事实已充分暴露,当事人之间对彼此所持证据和信息亦相互充分了解,因此更容易辩出开庭审理的胜负,从而在法官的推动下更利于和解, 美国96%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在审前通过和解方式或不经审理的判决得到解决, 只有不到4%的极少案件才进入庭审阶段.这样就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可以说也是审前准备程序的一大功能。同时,为发现程序起到了保全证据的作用。

(二)德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概况

德国的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主要体现在1877年制订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这部法典开始基本上实行的是当事人自由放任主义,但由此,造成了法院权利过小,强调当事人作用而导致的拖延诉讼。所实行的“一步到庭”的诉讼方式,将确定争点和收集证 ①陈桂明 张锋.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见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50—451. ②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274.

③Jack·H·Fredenthal Mary·Kay·Kane Arthur·R·Miller .Civil Procedure.London:West publishing co,1990.380. ④〔日〕浜野惺译.美国民事诉讼法的运作.日本:日本法曹会,199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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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纳入到开庭审理中,边审理边确定争点,一旦出现新的事实或请求,则不得不拖延开庭审理。这种重大的缺陷,很容易造成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德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被比喻为像火车那样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往另一个站,通过一次言词辩论不可能结束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论,至少需要两次言词辩论。如果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严重争执,第一审法院的程序就可能拖延一年以上。 因此在1976年颁布实施的《简化诉讼程序法》对该法典作了全面的修改。主要修改对象是将“一步到庭”改为审前准备和法庭审理程序两个阶段。在1976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针对重复开庭、诉讼迟延的问题,德国进行了以集中审理为特点的“斯图加特模式”改革,法官在以提前开始准备性的口头辩论(即早期第一次)或交换书证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进行审前准备,以保证一次开庭集中审理终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把在审前准备程序的证据收集问题上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改为适时提出主义,并加强了证据的失权效力,即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告知对方而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法官可以根据情况不予采纳。 德国法规定的加强证据失权效力,是从根本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起到加快诉讼,一次集中审结的效果。

(三)美、德民事诉讼法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及评价

从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两国立法与司法的情况来看,审前准备程序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上一个共同的选择。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突破人为障碍,穷尽一切证据的可能性,并使双方始终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有利于促进纠纷的公正判决。同时明晰争点,简化法庭审理;还可以减少那些不必要进入法庭审理的案件,以提高和解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是靠当事人主动进行,书记官、法官主要作用是作为见证人身份参与,其主体是当事人,不是法官准备,通过这样的审前准备活动,使诉讼的争议明确,证据固定,可以减少庭审的盲目性和复杂性;德国的诉讼机制则赋予法官很大的权利,职权色彩浓厚。但是当事人主义在两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中均有体现,其相同的一点是:在准备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开始或终止程序,当事人决定最终进入法庭审理的内容。

但是各自的审前准备程序也有弊端。美国发现程序诉讼成本太高,而且程序繁琐,对当事人而言效益不高。如果双方当事人经济能力相差很大,不一定会促进诉讼公平,而且,由于美国准备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干预权力较弱,发现程序很容易被滥用,它既可以成为增强自己收集证据的手段,又可以成为拖延诉讼的工具。而德国审前程序的运转效率比较高,但是由于没有根本的保障当事人取证权利的措施,因而法庭上的突然袭击不可避免,在促进诉讼公平上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各国审前程序的修改与完善,两大法系出现互相借鉴,互相吸引,逐步交融的趋势。

(四)审前准备程序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审前准备程序具有事实整理和证据开示两大重要功能,即:主要解决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提出、增补和变更,事实的承认和否认,庭审事实清单的开列以及赋予当事人可以主动向对方寻找证据和信息的权利,为攻防做积极准备。因此,设立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更重大。首先,它有助于强化庭审的功能。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必须进行证据开示,这样使当事人的时间更充足,准备更充分,而且有利于法官及当事人准确把握争议焦点,进一步增强庭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确保庭审的严肃性,促使庭审活动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其次,促进双方和 ①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177. ②齐树洁.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中国法学,2002,3:167. ③谢怀庆.德国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8.

④李义军.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不足及完善.法学杂志,2004,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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