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法治保障的调研报告 精品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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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治建设调研报告关于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法治保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9-10-181022未知责任编辑中国法学会点击1213次

为促进我国诚信体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中国法学会将《诚信体系建设法治保障》作为2019年的重大课题,开展了半年多的调查研究,形成了本调研报告.一、主要经验(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有些省市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些省市则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大多由常务副省(市)长负责.成员单位基本上是政府有关部门,上海市扩充到包括区县政府在内的62个部门.都成立了日常办事机构,浙江、陕西放在发改委;上海、江苏放在经济与信息化委;四川放在工商局.(二)研究制定规划,出台规章制度一些省市起步很早,提出了建设信用浙江、信用江苏等战略决策.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后,不少省市编制了专门的规划,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浙江省先后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江苏省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19)》.上海、四川、陕西等省市也都印发了类似的指导意见和规划.在建立信用法规政策体系方面,各部门各地方依照各自的法定权限,出台了不少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少省市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支撑、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辅以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信用法规体系,涵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征信活动管理、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上海、江苏等省市都颁布实施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部分省市还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三)重视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在部门,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2019年底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就两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出台制度安排,人民银行在证监会设立征信系统联终端.2019年初部会同质检总局等15个部委下发了《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工商总局向住建部提供建设领域的黑名单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在地方,上海2000年7月在全国率先建成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2019年3月开通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主要采集质检、纳税、海关、工商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目前,上

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有74家信息源单位,入库人数达1123万.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入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数为147万家,并建成了社会信用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实现了15大类企业信用数据的自动采集.浙江省也已基本建成企业、个人信用公共基础数据库,其中企业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征集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系统达35家,入库企业110余万家;个人公共联合征信平台汇集12个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覆盖全省4574余万人口.江苏省2019年完成了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一期工程建设,实现了40多个省级部门和13个省辖市信用信息的7400万条记录归集、处理和入库.此外,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于2019年联合开通信用长三角络共享平台,初步实现了区域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共享,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第一个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强化政务公开和司法公开公开透明是制约和防止公权力腐败、提升公权力诚信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把政务公开和司法公开作为政府施政和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所有工作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提出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三大基本原则,并对庭前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公开等进行了规定;2019年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提出审判、执行各环节及审判事务的全面公开,将审判公开发展为全方位、多渠道的司法公开.浙江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实行公务员信用档案制度,客观公正记录公务员的信用、奖惩等信息,作为公务员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各级法院践行阳光司法,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建立开放、透明、便民、现代化的阳光司法新机制,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五)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可以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特殊的作用.纪委、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积极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部署全面推开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推动在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市场等社会领域建立广覆盖的信用记录和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地

预防了商业贿赂及社会组织、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使各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廉洁从业、守法经营.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促进商务诚信;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谋取私利、枉法、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促进政务诚信;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信;创新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的全国联、本地查询,促进了社会诚信. 二、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提供支撑不足这是当前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诚信体系建设基础性法律法规严重缺乏,全国性立法基本空白.二是现行法律中很少有专门就诚信进行规定的条款,已有的诚信条文又大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责任规定,可操作性差.三是立法过粗,应当由法律对行政权、司法权进行规制的规制不够.不少法律都留有可供公权力机关根据自己需要进行解释的条款,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必须属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法律留给公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越大,公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就越大,失信的可能性就越高.四是信用信息披露与私权保护的界限等问题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划定个人信用信息与隐私权的界限、企业信用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界限,是政府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征信机构开展征信活动的前提.而隐私权属于民事基本权利,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予以界定.(二)诚信法律的执行不到位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该条例实施4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基本建立起了信息公开制度,但执行力度不够.对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项目虽有明确规定,但公开的数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信息公开的内容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真正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广泛关注且从其他途径难以获得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仍十分有限.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推动者是政府自身,缺乏外部强制力,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情况不佳的根本症结.根据该条例第30条,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和监察部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要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力,首先应当改变政府自己推动自己公开的现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