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 0:44: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附件二:

国土资源部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

部领导签发: 年 月 日 处领导复核: 年 月 日 申请人: 矿区位置: 受理时间: 审查意见:

司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审查: 年 月 日 ·71·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见后)

附件三:

国土资源部

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

部领导签发: 司领导审核: 处领导复核: 审查意见: 审查人: 受理时间: 采矿许可证填写内容 证号: 采矿权人: · ·72

地 址: 矿山名称: 经济类型: 开采方式: 矿区面积: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附后 附件四:

开采矿种: 生产规模: 有效期限: 开采深度:自 标高至 标高

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

(通知专用文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采矿登记资料经审查合格,准予领取采矿许可证。请在收到此通知的30日内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若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还应按第十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开户银行:×××× 账 号:×××× 收款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年 月 日

(采矿登记专用章)

附件五:

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通知专用文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采矿登记资料经审查,不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下列问题,暂不予办理采矿登记:

·73·

处理意见:

(注:处理意见有两种:1、请你单位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取回申请资料并修改补充完善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采矿登记。2、你单位申报采矿登记手续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故不予办理采矿登记。

年 月 日

(采矿登记专用章)

附件六: 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

(发证通知专用文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

矿申请开采位于你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矿产资源,已经我部审查批准,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号: 请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90日内对该矿区的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年 月 日

(采矿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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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8]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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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

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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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办: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矿山企业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相衔接,现就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矿山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㈡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㈢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㈣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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