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9 0:40: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六章版)

第一章 总 则

制订目的

制定本操作指引的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概念界定

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人双方就此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以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对象,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针对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专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二,忠诚守信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贰,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代理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并适应业务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委托人要求、承办律师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所设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市律师协会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建设工程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及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可参考本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委托人有关建设工程诉讼业务,本操作指引也根据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作有相应的指导性操作规定,同样具有参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

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律师办理招投标业务法律服务水平,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章。

适用范围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可参考本章内容。

第二节 招 标

是否必须招标的审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服务,首先应查明委托人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并据此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律师应注意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过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招标的条件

律师应当注意工程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施工招标的,应有满足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