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0 20:30: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提高办事效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和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区政务中心设立“申报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本区范围内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三)特种车辆行驶道路、桥梁许可;

(四)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核准;

(六) 燃气社(自)供单位、瓶装气供应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许可; (七) 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 (八) 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 (九)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第三条 “窗口”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申请、告知、传递、送达等工作,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作出处理。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报资料收齐后建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经“窗口”负责人审签后及时传送到本局相关业务科室; (二)审批结果及相关资料到达“窗口”后,应及时公示并通知申报者领取,不得积压、拖延; (三)对收文资料和发文资料按规定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不得丢失。

第四条 “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般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送各有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传送到“窗口”。业务科室应及时办理和答复“窗口”转递的函件或问询。

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按下列分工办理许可事项: (一)路政管理方面的许可事项由占道整治科办理; (二)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许可事项由市政管理科办理; (三)燃气管理方面的许可事项由燃气管理办公室办理; (四)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许可事项由环境卫生管理科办理。

上述业务科室不得直接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在约定时间到“窗口”领取许可结果资料。

第六条 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办理工作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书面办理的,应当书面办理,办理结果应送达并要求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

第七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不按法定要求办理许可事项或擅自脱岗离岗、对申请事项推诿、拖延、怠慢,引发投诉、复议、诉讼以及损害本局社会形象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各相关科室按照本局的职责划分,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窗口”的归口管理和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工作,法制科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业务科室按照分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