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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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 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

第六条 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 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

(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

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

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事件: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 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播出、传输的信号质量严重受损,终端用户收到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劣播事故界定按标准《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执行。

第十条 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影响程度,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二。其中,重要保障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