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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杭政函[2005]27号)同时废止。
2008年6月21日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