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招生监察工作细则 - 上海交通大学综合信息服务网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9 0:30: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监察和监督实施办法

沪交内(监)[201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和监督工作应遵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人才,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招生监察和监督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监察部门、招生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特邀监察员代表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纪委书记担任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组长,监察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招生监察和监督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和拟定招生监察和监督的相关制度; (三)组织落实与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专项检查;

(四)组织协调重要招生信访件的调查核实。

第四条 学校监察部门在招生监察工作小组领导下,具体实施招生的监察和主要监督工作。

学校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招生监察和监督的制度;

(二)监督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招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五)受理和核查招生的投诉与举报,落实与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专项检查;

(六)督促或协同相关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招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招生监察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审核本校当年度招生章程(简章)及其配套规定是否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相关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第六条 检查本校各类招生是否有完整的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检查本校各类招生的自命题、测试、选拔、面试、录取、公示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八条 审核本校招生计划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条 监督检查本校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是否按规定程序产生,对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的资格条件实行抽检。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本校招生考试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复核本校保送生、各类自主选拔、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和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本校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本校招生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个环节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本校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四章 招生监察和监督的主要途径

第十五条 根据招生监察或监督工作需要,监察或监督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实施监督:

(一)现场参与专家评委的抽取、专家评委的分组、面试(测试)等重要环节;

(二)复核录取名单、查阅考生成绩、录像、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听取相关人员的报告,访问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