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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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审批[2010]39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8.04 【实施日期】2010.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审批[2010]397号 2010年8月4日)

各市县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测绘单位:

鉴于各测绘单位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测绘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结合我省执行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收费标准按《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表》(见附件)执行,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 1 / 2

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以规定的收费标准

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向购房人收取,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4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60%收取,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三、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不得强制重复测绘、重复收费。按照房产交易规定,确需重新绘制房产分户图的,可收取配图资料费每件20元。如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的,可委托测绘单位重新测绘,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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