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知识问答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8 17:57: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 特种设备包含哪几类?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共七大类。

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可归纳为“三落实、两有证”,正确做好这些工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就有了根本保障。

“三落实”的内容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定期检验。

“两有证”的含义是:特种设备凭使用登记证(合格标志)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 特种设备为什么要定期检验?如何落实?

答:定期检验是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的法定的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达到延长使用寿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因此,使用单位应做到:

(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定期检验计划,主动与检验单位落实检验时间和检验有关的工作要求,确保检验工作如期实施;

(三)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 特种设备如何办理使用登记? 答:(一)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办理登记必须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出厂监督检验证明、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相关文件;

(三)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有哪些义务?

答:(一)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应当使用具有特种设备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生产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三)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五)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八)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那些内容?

答:(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

录。

八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消除隐患、制定预案以及作业人员未培训取证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九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