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15:48: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

1、市场化改革对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影响

(1)教育公共性的损害(盈利性)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化(契约关系的产生)(3)高等学校职能的异化(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4)高等教育理念的混乱(服从理性还是服从市场)

2、事业单位改革及其对高等学校的影响 内容:(1)从单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权 (2)从全额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影响:单就高校来说,这次改革对高校没有什么影响。公办高校还享受着财政拨款的待遇,教职员工彻底实行合同聘任制,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能者多劳多得;但基本工资这一块,没有什么变化,除非打破现有的待遇与工龄、级别、职称挂钩的限制。

从社会整体看,事业单位改革对高校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影响深远。提出了培养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有技能的有思想的人才,要求学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彻底打破学生固有的“铁饭碗”意识;要求学生在高校内,必须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社会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生存模式,打破过去“混日子”的想法。要求学校必须抓好自身建设,提高教职员工的素质,培养竞争与优胜劣汰意识,打破终身制的想法;要求学校从战略观念出发,规划自己的特色专业,处理好自己的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防止被社会与政府取缔。 3、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高等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

(1) 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权利平等原则(3)公益性原则(4)大学自治原则(5)权力平衡原则

(6)权利救济原则

5、高等学校的法律身份

(1)行政主体身份 行政主体的类型:法定主体、授权主体、委托主体

(2)受托人身份 作为附属组织的受托(职称评定) 作为第三方组织的受托(资格认定) (3)独立法人组织身份 ① 对内: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 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权 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权 人员和财产经费管理权 ② 对外: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人身权(名称权、名誉权)、 财产权(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1)教育法28条规定的九项权利:1.按章程自主管理权 2.教育教学权 3.招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 6.聘任管理教师权 7.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2)高等教育法32至38条规定的七项权利: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权;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权;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权;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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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7、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 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

(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

第二, 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 第三, 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8、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9、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 权利性质:公共性、专业性、职务性。 (1) 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3) 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

假;

(5) 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

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

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

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0、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撤销和丧失。 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资格的认定:是指法定机构对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四项教师资格实质要件的教师资格的确认。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的的认定要经过申请、审批和颁发证书的操作程序。 11、教师聘任制度: (1)含义:就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项制度。

(2)特征: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遵循合法的原则:依法订立教师聘任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聘任合同内容合法,聘任合同形式合法。 (3)形式:招聘、缓聘、续聘、解聘、辞聘、拒聘。 12.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 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6)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 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6)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13.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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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处分的合法性

(1) 制度合法性: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 (2) 行为合法性:权限合法(有相应依据)、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

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二)学生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 不能提起诉讼。

(三)学生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 (四)学生处理程序:1.处分的提起;2.调查取证;3.本人申诉;4.讨论决定;5.批准备案; 6.通知本人及存档;7.处分的执行。

(五)处分决定书的基本内容:1.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2.违纪事由;3.处分依据;4.决定机关;5.处分种类;6.权利救济;7.处理机关(盖章)。 (六) 对处分的申诉

14.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区别

(1) 内容上:教育法规规范的内容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而且体现为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

相对应。而教育道德规范的内容侧重于教育义务,同时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意味着享有相应的权利。

(2) 调整范围上:教育道德涉及教育的各个领域,其调整对象既包括行为有包括思想、品

德和动机。而教育法规并不能覆盖全部教育领域,其调整对象侧重于人们的外部教育行为。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具体行为规则。从逻辑结构上看,任何教育法律规范都应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教育法律事实:法学理论上把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情况称为教育法律事实,它分为两类:一类是教育法律事件;另一类是教育法律行为。

教育法律责任:从狭义来说,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种类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阐述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1)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了;(2)发展科学技术文化;(3)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树立受教育者教育权利意识;(2)严格履行教师的义务;(3)严格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4)遵循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聘约。 4. 简述我国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国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