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离线作业14年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16:50: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 年级:

董佳晖 市场营销12秋

学 号: 学习中心:

712070232001 余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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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2.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2.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2.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3.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3.2、刑法的溯及力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乙是无权代理行为,故而乙行为无效。

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

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未遂罪,他们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但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甲某和乙某都已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乙某不满18周岁,而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