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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3:42: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

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33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22 【实施日期】2009.04.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33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监事长和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行长(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贷款公司总经理(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现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个案审核数量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 1 / 2

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的有关规定,严把任职资格审核关,严格控制个案审核数量。对确因工作需要,拟任人选虽未达到规定的学历、从业经历或职称的任职资格条件,但其他方面均符合,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查后认为其基本具备履职能力的,可仅就其学历、从业经历或职称中的单项进行个案审核,对有两项或三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不得进行个案审核。一家机构个案审核人数不能超过一人。对辖内县级机构监管评级在四级及以下占比超过50%或对产权制度改革、风险防范和化解、经营机制转换推动不力的省级联社、监管评级在四级及以下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得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施个案审核。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宣传解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政策,密切关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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