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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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保障保费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时,只有在收取投保人应缴纳的全部保费后(分期业务必须先缴纳首期保费),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即除车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包含财产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各级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机构,同时适用于省内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兼业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2010年5月1日,实现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的“见费出单”。其余险种应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2010年7月1日起,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 第六条 独家承保或共保大项目可实行分期缴费“见费出单”。

单笔保费30万元以上的保单可以分期缴费,首期保费到账后方可出单。原则上,分期缴费业务不得超过3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30%,后期缴费期限视情况在保单中载明,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终止日期。

第七条 保险标的在我省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省内、外公司参与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承保出单时执行“见费出单”

保险标的在省外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是否执行“见费出单”,根据保险标的所在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八条 在保险公司柜面出单及在中介机构联网出单的中介业务均实行“见费出单”。

第九条 货运险、航意险等极短期业务实行“见费出单”。 第十条 定额保单业务实行“见费录单”,保单签发后7

日内必须补录入系统,保费必须到账后方可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对于中介机构参与的招投标和大型商业保险,应由投保人直接将保险费打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中介机构必须引导投保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必须按期向中介机构结算手续费。

第三章 保费结算

第十二条 保费结算分为现金和非现金(票据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划账及其他经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方式)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现金刷卡方式

(一)客户以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保费

客户通过保险公司POS机刷卡,保费应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仅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单证。

(二)客户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费

1.保险公司应指引帮助客户在就近银行,一次性全额将保费存入公司收入户,以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单客户联为唯一缴费凭证,通过人工确认方式,打印保单(批单)、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