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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

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实施时间】1998-01-01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文印发, 交通部厅体法字〔1998〕9号文转发)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 “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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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 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的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计资源〔1992〕195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见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第1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

1.1 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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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1.2 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第2节 节能措施综述

2.1 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2.2 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

2.3 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 2.4 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 2.5 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

2.6 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应采用热电联产。

第3节 单项节能工程

3.1 凡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可研报告中单列节能工程。

3.2 单列节能工程除工艺流程设备选备选型等章节外,应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