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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模拟法庭
期末论文
小议审判中心主义—— 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小议审判中心主义——
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摘要:在2014年10月20 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
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其中一项重大举措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对这一重大改革决定,我们该如何理解?什么是审判中心主义,它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是什么?在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现实意义何在?以及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面笔者将结合谈一谈自己对这几点问题的思考,以期对我国的司法诉讼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主义诉讼阶段论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解读
从狭义上说,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中,审判具有最核心的地位,只有在法院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其他各个环节都是为审判服务的。1从广义上说,审判中心主义强调的是法院对侦查、起诉阶段的介入并享有对其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是要使除审判之外的侦查、起诉都存在一个“控辩审”的三角结构,保证刑事诉讼真正成为一种诉讼活动,而不至于成为政治性治罪活动。2如果将狭义的审判中心主义称为一种“实体性裁判”的话,那么广义的审判中心主义则应称为一种“程序性裁判”。正因此,有学者也认为可将审判中心主义看成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政治的层面(即对应狭义上的审判中心主义),将审判中心不妨叫成司法中心,在大的政治体制下凸显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地位,把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核心的一种方式。一是制度的层面(即对应广义上的审判中心主义),主张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对诉讼体制进行彻底的重构,不应将公、检、法三机关排在一起作出规定。3
目前,审判中心主义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原则,正是以上述原则为指导,以英、美、法、德、日等为代表的世界两大法系国家的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都体现了审判中心主义这一原则,如通过无罪推定、沉默权、集中审理、直接言辞、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普遍规则确保审判中心主义的贯彻实行。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础
那么,为什么审判中心主义会被现代法治国家视为一条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呢?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不断地加强审判的中心地位呢?这绝非是一种偶然现象,审判中心地位的确立,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其依据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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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华:《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与司法机制完善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1月第一版 刘梅湘:《刑事侦查程序理论与改革研究》,2006年6月第一版 3
张金德:《通往文明的对抗:司法的理念与技艺》,中国工商出版社,2010年12月第一版
1.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
司法独立原则为审判中心主义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物质条件。一方面,它使审判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得以与其他权利区分开来,使审判权渐渐获得了解决纠纷并成为诉讼中心的权威。另一方面,司法独立原则将审判权视为刑事诉讼中唯一的正当合理的裁决主体,增加了审判阶段和审判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分量。这些条件最终成为审判中心主义原则赖以建立的客观条件,使法院形式审判权时可以抵制来自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扰。因而,当司法独立成为一项世界性或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原则时,审判中心主义也悄然成为各国在刑事程序构造上的共同发展趋势。
2.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程序原则,它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最终判定有罪之前,应该被推定为无罪。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法庭审理成为对被追诉者论罪不可或缺的程序,法官成为最关键的人物,法官作出的裁决成为唯一可以据以对被追诉者实施惩罚的依据。4可以说,有了无罪推定原则,法院、法官自然成为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审判程序自然就变成了各程序阶段的中心。
3.证据裁判主义的客观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正是在该层意义上,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后,确属客观合法、且具有证明力,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故而法庭审理应当成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侦查、起诉无非是围绕着收集、保存证据而展开,其获取的证据是否能成为定案依据,均需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由法庭认证才能最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
4.程序正义的本质要求
在最初,由于诉讼具有“两造俱全,司听狱诉”的特征,就产生了“自然正义”的理念。自然正义包括两层含义5:第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来,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将自然正义理念进一步上升为“正当法律程序”的现代诉讼理念。其基本内容为:一是为了追纠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立法规定刑事程序;二是在侦查、起诉、审判中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遵从代议机关制定的反应民众意愿的法定程序。因此,为了保证“法定程序”的实质存在,就要以独立的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进行有效地制衡,否则,所谓的“法定程序”不过是政府推行强权政治的有力工具。这样看来,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国家实行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而导致程序法治化的必然结果。
5.司法公正的最终要求
司法公正内含了一个审判中心主义的程序构造。刑事诉讼本质上是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最尖锐的冲突,民主宪政取代专制制度后,首要任务便是确认公民的权利,使政府权力为保障个人安全、自由、幸福而存在。当政府认为个人触犯了法律后,就必须通过先前确定的程序,由独立公正的法院出面作出权威性的裁决,才能最后对涉嫌的个人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因此,审判中心主义乃是公正、彻底解决政府与个人利益冲突的客观需要,是民主宪政体制下政府剥夺个人基本权利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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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清、甄贞、李蓉著:《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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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丽:《公诉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