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12 1:00: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取得自治区职业健康监护资质。 三、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四、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五、对即将离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井按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问,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沿疗。
七、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已确
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井根据上級主管部门的意见积极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复查和康复治疗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要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劳动合同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6、其它需要的资料。
九、企业不得安排末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健康、复查、医学现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十ー、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裆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十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客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十三、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十四、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十五、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六、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十七、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成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要如实提供。
十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九、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二十、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