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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
核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闽海渔[2010]23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0.07.07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核准作业内容填
写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的通知
(闽海渔〔2010〕234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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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范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内容的核定和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 /T5147-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内容,应遵守本规定。
二、海洋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定
(三)海洋捕捞作业类型划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共9类。
(四)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划分为下列6类:
⒈县(市、区)A类渔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渔船所在)县(市、区)的海域。
⒉设区的市 A类渔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渔船所在) 设区的市的海域。
⒊福建省A类渔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我省海域。
⒋福建省向东延伸的C2类渔区:我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延伸的我国管辖海域。
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 2 / 5
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⒍D类渔区:公海。
(五)作业时限划分为全年(除禁渔期外)和季节性2种。
(六)B类和D类海区的作业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农业部或其授权的海区渔政局核定。
我省管辖水域内的A类和C类渔区的作业场所按以下规定核定:拖网、围网的作业场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他作业类型的作业场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但核定的作业场所不得超出其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准许该船航行与作业区域。
(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和作业方式等核准作业内容,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时,依照本规定核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但作业类型核定为拖网、张网的,不得同时核定或兼作其他作业类型。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定
(八)内陆捕捞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共8类。
(九)内陆捕捞作业场所划定为 江 库区 片或 江 江(河、溪) 至 段2种。 (十)作业时限划分为全年(除禁渔期外)和季节性2种。
(十一)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和作业方式等核准作业内容由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捕捞许可证时,依照本规定核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四、附则
(十二)因传统作业习惯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跨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作业的,应报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