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样品的抽取和处置管理程序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23:12: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1.1 目的

为使涉及到抽样获取的样品完整、具有代表性,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规范样品接收、流转、保管、处理工作,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检测要求的适宜性,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程序。 2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独立对外抽样工作及非疾控类样品的接收、流转、检测、保管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21.3 职责

21.3.1 相关科室负责现场抽样,并按照现场委托监测计划,制订抽样方案,样品受理室负责委托送检的食品、化妆品、水及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食物中毒样品的受理及所有分派样品的标识、分发、流转、留样和样品库管理。

21.3.2 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对抽样规范和抽样方案进行审核,并批准实施。

21.3.3 质量负责人审批留样处置意见。

21.3.4 抽样人员严格按抽样程序开展抽样活动,检验部门负责样品的管理。 21.4 程序 21.4.1 抽样方案

21.4.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布置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抽样方案。

21.4.1.2 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侧重地制定具体抽样方案。 21.4.1.3 发生突发事件时对可疑物品的抽样必须满足取证的需要。 21.4.2 工作要求

21.4.2.1 抽样工作至少由本疾控中心2名以上人员进行。抽样人员进入受检单位要主动出示证件,并按《保证公证性和保护机密所有权的程序》的规定执行。

21.4.2.2 抽样人员应严格按标准规定进行。手续齐全,工作要公正、严谨、

认真,不得由受检单位人员代替抽样。

21.4.2.3 抽样人员应先抽样后再填写《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1.4.3 抽样

21.4.3.1 产品标准有规定抽样方法和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抽样方法时,按《质量手册》要求方法或有关标准执行。

21.4.3.2 抽样前应尽量了解该批样品的来源、生产日期等。 21.4.4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的填写

抽样后按规定认真填写《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仪器、采样样品名称、采样样品份数、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被采样人签名等,采样记录一式三联,一联交受检部门,另一联随样品,一联带回卫生执法部门登记。 21.4.5 封样

按规定要求封样,当场加贴封条。疾控中心受理部门受理样品时要检查封条是否完好。如封条破损应重新抽样,并做好相应记录。 21.4.6 样品的运送

21.4.6.1 按规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保存和运送样品。 21.4.6.2 特殊样品的运送按有关部门作业指导书操作。 21.4.7样品流转管理

21.4.7.1 样品受理人员办理样品受理手续后,应及时填写相关信息,将样品与相关技术资料一起及时送交有关检测科室。

21.4.7.2 检验科室接样人接收样品时应按《样品******单》逐项核对确认样品信息,检查样品的完整性与检测适宜性,如确认样品无误后给予签收,并按样品标签上标识的存放条件保存样品,无特殊保存要求的样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处。及时安排检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样品接收人应记录对样品检测具体要求后,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由科室负责人立即安排检测工作。

21.4.7.3 检验科室应设立“待检”、“在检”、“检毕”区域,样品分区域放置,并有明确的样品检测状态标识,防止不同检验状态的样品混淆,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按规定要求存放。

21.4.7.4 样品在制备、测试、传递过程中应加以防护,严格遵守样品使用说明,避免受到非检验性损坏,防止丢失。样品如遇意外损坏或丢失,应在原始记录中说明,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立即与客户联系。

21.4.7.5 在检测过程中,同一包装样品需在不同检测科室之间流转时,应详细记录交接流转信息,如样品需同时检微生物、理化项目时,样品先送微生物检验科取样,再由微生物科通知样品受理室将样品流转至理化检验科。 21.4.7.6 样品在流转过程中对运输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检测任务单中明确注明,并通知样品库和检测科室,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或委托方提供的运输说明进行操作。

21.4.7.7 检测工作完成后,根据客户是否退样的要求,将需退库的检毕样品随同检验报告退还给质控科样品库,无需退样的样品由检测科室按样品管理要求处理,处理时不得污染环境。

21.4.7.8 质控科设立样品库和兼职保管员对健康相关产品留样统一保管,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供2次分析的样品量,检毕样品留样期不得少于报告申诉期,留样期一般不少于90天,特殊样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

21.4.7.9 留样要逐项登记,做到标识清楚,账物相符;留样要分类、分区存放,做到摆放合理、整齐、清洁、安全;留样库要加锁,价值昂贵的样品要有防盗装置和措施;

21.4.7.10 留样保管要做到“五不”(不损坏、不丢失、不污染、不混淆、不变质),按照产品标准、相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正确贮存样品。

21.4.7.11 易腐败变质样品、挥发性样品、易氧化还原分解的样品、生物组织样品、空气样品、半衰期短的放射性样品均不作留样保存。

21.4.7.12 复检样品的领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样品,检测科室或质控科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测时,由检验科室提出申请,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从样品库的留样中取样复测,并做好记录。 21.4.8 样品处理

21.4.8.1 留样超过规定的保存期限时,由样品保管员列出清单,填写相关记录,科室负责人审核,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1.4.8.2 易腐败变质的样品,在报告发出后,合格样品可及时处理。微生物检测阳性样品需在发出报告3天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填写相关记录,质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处理样品。

21.4.8.3 客户要求退回的样品,在留样期满后,由样品受理人员负责通知客户及时领回样品。

21.4.8.4 样品处理必须符合“三废”排放标准,不得污染环境,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处理按环保要求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相关记录。 21.5 支持文件

21.5.1 **CDC-CX01-2010《保证公证性和保护机密所有权的程序》 21.5.2 **CDC-CX11-2010《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21.5.3 **CDC-CX21-2010《样品的抽取和处置管理程序》